受案范围的含义;刑事案件的含义和类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含义和构成是什么?

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调解和仲裁;

[4]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的申诉的重复处理;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侵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进行侦查、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以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告知处理案件。所谓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诉、起诉,人民法院才会受理、解决的案件。被害人因受胁迫、恐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我国刑罚的规定,有四种情况* * *是被告知后才处理的:即根据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公然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第257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根据第260条第1款和第270条的规定虐待。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此类刑事案件主要有:1、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例;4.妨碍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侦查的书面决定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款规定,这类案件原本属于公诉范围。如果成为自诉案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二,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作出书面决定的。这类刑事案件涵盖面广,既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立案侦查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也有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公安、检察机关管辖权的制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时间上的“立案难”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案件类型。构成: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中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2.受害者必须遭受物质损失。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