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学习环境与环境保护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1)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消费水平显著提高,全国环境质量基本稳定,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大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工业产品排污强度下降,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生态保护和治理得到加强,核与辐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环保意识和民众参与度显著提高,中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2)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虽然中国的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严峻的环境形势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很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广泛,石漠化和草地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几百年工业化过程中阶段性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了20多年,呈现出结构性、复合性、压缩性的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危害了人民健康,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再翻两番,资源能源消耗将继续增加,环境保护压力将越来越大。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工作任务不符合要求的。目前,一些地方更重视GDP增长,而不是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环境立法还没有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环保机制不完善,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治污进程缓慢,市场化程度低。环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监管能力薄弱,国民环境监测、信息、科技、教育和综合评价能力不足,部分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加强。

(4)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环保及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延长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因此,我们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环境保护工作,下决心解决环境问题。

第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

(5)指导思想。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局面,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加强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干净的空气,吃上安全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6)基本原则。

——协调发展、互利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

——加强法治和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和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境保护体系,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海域和城市的环境质量。

(7)环境目标。到2010,重点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农村饮用水水质、全国地表水水质和沿海海水水质有所改善,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面积增加,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和污染趋势减缓,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基本稳定,村镇环境质量改善,保障核与辐射环境。

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条件明显改善。

第三,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优化发展,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和产品升级,率先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重点发展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应当实行限制开发。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保证生态功能的恢复和养护,逐步恢复生态平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进行开发,依法保护,禁止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开发活动。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确定不同区域的主导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类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实施循环经济促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和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产品和工业区进行设计和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排放强度准入,鼓励节能降耗,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审计;在废物产生过程中,要加强污染防治和全过程控制,延伸生产者责任,合理延伸产业链,加强各种废物的回收利用;在消费环节,要大力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推行环境标志、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污水循环利用、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进生态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环境友好型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

(10)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加快环保产业的本土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加强政策支持和市场监管,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参与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保技术装备和基础装备,在自主研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环保核心和关键技术。大力提高环保装备制造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重大环保技术和装备的自主制造。培育一批品牌知名、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就业机会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四,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一)以饮用水安全和重点流域管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直接排污口,严防水产养殖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及其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及其沿线地区,太湖、滇池、巢湖是流域水污染控制的重点。把渤海等重点海域和河口地区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严禁将超标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十二)加强污染防治,强化城市环境保护。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着力解决颗粒物、噪声和餐饮业污染,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城市建设要注重自然和生态条件,尽可能保留天然林、河湖、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保护自然地貌和野生动物,努力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十三)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选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控制,新建(扩建)燃煤电厂除燃用超低硫煤的坑口电厂外,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大中城市及其郊区严格控制热电联产以外的新(扩)建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耗能企业。2004年底前已投产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应在2010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根据环境条件,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制定并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不足65438+万千瓦的电厂,要限期改造或关停。制定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控制规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强烟尘控制。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社会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开展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和超标耕地综合治理,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要依法调整;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防止农膜对耕地的污染;积极发展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利用好农作物秸秆等资源,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文明生态村。发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当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五)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加强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和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自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天然草原植被恢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湖、荒漠化防治、水土保持和石漠化防治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荒漠化。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符合防灾要求的避灾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充分考虑生态用水。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海岛等典型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

(十六)重点监管核设施和放射源,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全面加强核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国家对核设施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核电发展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核安全、环境安全和废物处置;加强对在建和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加快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加强电磁辐射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督管理;完善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重点实施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推动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国家重点环保工程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从“十一五”规划开始,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八)完善环境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起草土壤污染、化学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循环经济、环境损害赔偿、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通过认真评估环境立法和地方执法,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规定,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完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环境标准,努力实现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

(十九)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加强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限期整改。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问责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督。完善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十)完善环境管理体系。按照区域生态系统管理模式,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和整体性。建立健全国家监管、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系。国家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健全区域环境监察机构,协调省际环境保护,督促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督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与其管辖范围有关的环境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职能、人员编制和经费。进一步总结探索设区的市环保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地方环境管理体制。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污染严重的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顿,并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

(二十一)强化环境监管体系。要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修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或开工生产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生态治理工程进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强制淘汰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适时制定和调整污染严重、产能落后的企业和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不得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顿。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和支持。建立跨省河流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符合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环境执法和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放污染物给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目前地方政府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国家继续安排投资予以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额标准,保证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监测、信息、教育等行政和事业支出,切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及相关工作,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三)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市场调节价格也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引导和监督。对可再生能源电厂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有利于发展的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实行全额收购政策。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批准用地、停止信贷、拒绝办理工商登记或依法予以取缔。依法对国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环境保护捐赠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要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以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遗传资源利益共享机制。

(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地方财政要补贴运行费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企改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者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加强监管。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实行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扶持政策,并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应当依法负责或者委托他人回收处理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实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五)推进环境科技进步。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在国家科技计划中优先安排重大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开展环境保护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研究,鼓励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资源循环利用、饮用水安全、核安全等研究,组织开展污水深度处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洁净煤、汽车尾气净化等重点难点技术研究,加快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积极开展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监控和应急体系。规范环保人员管理,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会的环保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任命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到环境保护部门。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将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的问题。要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加快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建设,落实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测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二十七)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区、市)相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质量、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城市,实施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鼓励举报和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企业应披露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将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八)扩大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我们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环保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积极宣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和举措,参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臭氧层保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核安全以及贸易与环境谈判等国际公约,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维护国家环境和发展权益。应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速消除臭氧消耗物质。为完善外贸产品环境标准,建立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进口商品有害物质监测体系,需要合理引进可再生资源和物种资源,严防污染转移、废物非法进口、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

六、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九)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人民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报告或者通报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三十)科学评价发展和环境保护成就。研究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方法,逐步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评价体系。要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把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坚持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创优评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保护环境是全民族的事业,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全民环保意愿的重要途径。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对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把环境公益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进展和新经验,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加强青少年环保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2)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下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执法主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规范环境信息发布。抓紧编制全国生态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经济一体化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政策。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应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充分发挥解放军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

/file/2006021554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