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化律师和客户的利益
有一种说法是,律师应该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
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负责,精心策划,充分准备,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这个前提不能动摇。但最终什么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需要高瞻远瞩。
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认为有三个标准:主观标准、法律标准和客观标准。
主观标准是当事人的期待。如果当事人的期望过高,他们可能对任何结果都不满意。
法律标准是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可能获得的最大利益。
客观标准是一个适当的利益,就是综合考虑双方的接受程度、得失平衡和长远利益,以避免后患,避免后悔。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一定能通过诉讼解决。有时候当事人可以主动引导,不走诉讼路线走出对抗,可能会让双方利益最大化。比如有些纠纷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沟通导致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往往是想泄愤。一旦提起诉讼,两败俱伤。此时,如果双方能心平气和地协商,是首选。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诉讼,律师的钱就少了。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逆来顺受,化解矛盾;其他律师会火上浇油,小题大做。究其根源,这是一个律师价值取向的问题。
即使当事人胜诉,也不一定是利益最大化。比如有些纠纷是兄弟姐妹之间的。如果双方对簿公堂,剑拔弩张,对兄弟姐妹不理不睬,当事人赢了官司,但有后遗症,兄弟姐妹事后成了仇人。这可能是后悔一辈子的一刻。现实中,兄弟姐妹有时候要打官司,所以就有问题了。能不能在不伤害和谐或者少伤害和谐的情况下打官司?这就涉及到诉讼的态度和方式。
看得见的利益不一定是真正的利益。眼前利益最大化不一定是长远利益最大化。如何把握利益最大化的客观标准,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法律思维,还要有哲学思维。这里划分法律思维和哲学思维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而在真正的法律思维中,哲学思维是不可或缺的。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