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体系的特点

英美法系的特点如下:

1,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罗马私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如赋予某些人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以及某人从他人财产中享有的某些权利;侵权和合同制度;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结合的制度。他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一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属人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私法体系,财产权和债权的分类,所有权、使用权和用益权的地役权,以及思维和推理的方式。

(2)法律规范的编纂、抽象和概括。(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律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4)法理学对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法理学奠定了法典化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理论、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英国法系,是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尤其是普通法。英美法系最早是在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以判例的形式起源于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律体系采用不成文的宪法制度和单一制,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美国的法律制度采用成文宪法制度和联邦制度,法院拥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由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了英国(不包括苏格兰)和美国,主要包括曾经是英国殖民地和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马来西亚。中国和香港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保守、向后看;(4)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起着突出的作用;(5)系统复杂,缺乏系统性;(6)程序上的“诉讼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