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受到保护吗?

学术观点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质疑著作权执法过程中的司法实践。

自原告于2008年6月11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经过4个月的审理,钱昌明诉朱维铮剽窃学术观点一案终于在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就文章观点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因为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基于原告文章“不是背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学术观点。

判决宣称:“版权法保护思想的原始表达,但不保护作者在作品中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体现的‘近代中国不是被落后打败的,而是被腐败打败的’的观点,属于全文主题,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却找不到社科论文研究成果的结晶——学术观点,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相反,《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文字、听写等九种形式创作的,都受该法保护。我的文章《不是因为落后被打,而是因为腐败被打》是著作权法中提到的“社会科学”的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论点论据和讨论过程)当然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不受保护的作品应当: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可见,所谓的学术论文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缺乏著作权法的法律依据。判决可能是基于以前的案例,所以存在法律解释准确与否的问题。

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采用“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或许是正确的,但将其运用到社会科学的学术领域来判断抄袭,则大错特错!

社会科学研究不同于文艺创作。文艺创作可以根据某一主题创作出不同的作品(这就成了知性创作的体现)。这里需要的是“思想的原创表达”;相反,社会科学研究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大量具体事实(包括史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形成各种学术观点。在这里,原创的学术观点和思想是智力创造成果的体现。所以在文艺领域,否定思想的具体形象就是否定创作;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否定特定的学术观点和思想(研究成果),就是否定学术研究本身。立法机关制定著作权法的初衷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的发展和繁荣”(《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绝不是通过否定学术观点来扼杀学术繁荣。

其实在学术界,对于抄袭的认定和对错一直都是明确的、公认的,不像司法界那么模糊;这几年成了问题,完全是学术腐败,学风不正造成的。好在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和学术界的重视。

2004年6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其中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凡引用他人观点、计划、资料、数据的,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均应详细注释。所有引用都应如实陈述。”(出版社:注明出处,本质上是为了合法维护原作者的署名权)

第(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者盗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出版社:学术论文的结论是特定的学术观点和思想是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款:“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学术质量,借鉴已有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精心构建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出版社:防止低水平重复和抄袭)

5438年6月+2005年10月,复旦大学还发布了《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和《违规处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学术研究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引用标准。作品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从他人作品中引用第三人作品的,应当注明引用的地点。”

第六条第一款:“抄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成果冒充为己有;未经授权使用在同行评审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从上述教育行政部门和复旦大学制定的学术规范中引用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凡是要引用这些学术观点、思想、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反之,违反学术规范,把别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学术成果冒充为己有,就是抄袭。

事实上,过去在著作权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由于部分案件采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的表述,法律未能有效保护作为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客观上助长了学术界抄袭的不正之风,导致质量低劣、观点重复、相互抄袭的“学术论文”泛滥,成为当前高校学术腐败的重要表现。

今年两会期间,3月7日下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5位大学校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宪明、北京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周其凤、南开大学校长饶、中科院院士、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仁、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接受中外媒体采访。《经济观察报》的一位记者曾问:

“学术腐败问题让高校青年教师很难交流学术思想,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思想被抄袭,然后成为别人的东西,也影响了高校的学术进步。对此你怎么看?”(据人民网《五大名校校长谈学术:高校不应向权力屈服》)

徐宪明校长率先表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是最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四性”,即大学的“德”、“思”、“新”、“特色”。最后我说:“我的态度是,如果发现学术腐败,就要严惩。”其他几位校长也表示:“这种事情必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在惩治学术腐败的问题上,我们不能有任何屈服!”因为“一所大学是一个学术同构。支撑大学生命的是学术。无论是科研还是教学,一切以学术为基础。学术腐败,这所大学就腐败。”

高校学术圈是学术实践的第一线。什么是抄袭?什么是抄袭?什么是学术腐败应该最有发言权。所以他们制定的“学术规范”和这种学术腐败的学术知识,应该作为司法机关执行知识产权法的参考,司法结论至少不应该和学术知识相抵触!

我曾经想过:鉴于学术风气不正,抄袭盛行,我真的很想用钱昌明诉朱维铮抄袭一案来打击这种不正之风,寻求司法公正,打一场公益诉讼(我只要求被告象征性赔偿1分钱)。没想到输掉了人生唯一一场官司,花钱打得没意思,还在博客留言里得到朱弟子上百次的谩骂、羞辱和人身攻击。想想真的很窝囊。

既然司法机关认为“学术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就不想再上诉了,我一个退休教师也负担不起高昂的诉讼费。在此只想提出问题,供法律界人士和感兴趣的朋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