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合同的结构是什么?
1.专利许可合同的结构是什么?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有效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8号令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当地知识产权局备案。对通过备案审查的专利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当地知识产权局将给出备案通知书、备案号和备案日期,并将通知书发送给当事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实施的方式;2.许可合同的类型;3、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和地理范围;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5.专利缺陷的保证和担保条款;6、专利许可费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除上述内容外,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可以约定。比如:不可抗力条款;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争议的解决方案;关键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一)一般实施根据一般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在许可方的授权下,在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实施专利的权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二)独占利用根据这种合同,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专利的独占利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不得许可任何第三人以同样方式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实施。(3)独占实施本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独占实施该专利,从而排除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四)交换与实施交换与实施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就相互许可使用对方专利达成的协议,也称为交叉实施许可合同。(五)分使用许可合同是相对于基础许可合同而言的。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如果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就同一专利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第三方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则被许可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后一种实施许可合同为分实施许可合同。分许可合同只能从属于基本许可合同,不得有超越。专利许可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专利、有效保护专利权、促进标准化实施、使交易行为更加规范的一种手段。一般对专利内容、方法、合同类型、有效期、服务条款和保障条款、支付费用、违约金计算等都有一系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