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为规范和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项目单位实施的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集成和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R&D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工业R&D项目所需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急需的关键技术。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R&D和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工程,是指以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促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和民用航空航天产业壮大,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工程”)。
(五)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任务;
(三)组织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评审,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并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承担项目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也可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集团)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建设条件和招标内容进行初审,经审批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请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审计和检验;
(四)每年定期总结本部门、本地区、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注册并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补助资金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项目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国家高新技术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按照项目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资金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国家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以上部门委托的机构进行的评估、检查、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实现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等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国家补助资金的安排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照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审批单位批准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一并提交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后,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进行投资补助、贴息,单独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应在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融资、项目实施能力,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取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或者虽已开工但两年以上未取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者已依法取得批准,并具有环保等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用于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相关成果鉴定、认证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证;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质。
(2)R&D项目的R&D方案是先进的、可行的、清晰的;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设备开发能力,前期具备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团队;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与配套项目相结合。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完成相关建设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应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一年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在70分以上;项目应能支撑企业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发展。
(五)升级调整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有资格生产相关产品的,该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且产品符合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者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和技术先进性的相关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申请贴息的项目还应出具项目单位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所附文件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经贸委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经省经贸委与省发改委协商后,由省发改委和省经贸委共同报送国家发改委。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当由具有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利害关系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估。
专家评估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优化升级具有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核批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将项目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发放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批复文件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助资金数额和资金使用方向。审批文件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助资金安排的原则;
(4)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全有效;
(五)项目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已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安排最高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全部作为投资补助或贴息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资本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采用直接投资或注资方式进行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50%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企业投资项目,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形式进行管理。国家发改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直接投资或注资的方式进行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拨付的资金在3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或者超过2亿元的,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全部一次性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已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国家补助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R&D项目资本金或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助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次给予。
贷款贴息的贴现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现率和贴息期限计算确定。贴息资金原则上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贷款金额分期安排。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研发和工程化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工艺装备和试验条件改善、成套工业或工程验证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技术和软件购置等。
第二十三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纳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发放申请,一次性或分次下达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到达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下的项目单位,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以省经贸委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步向省发改委、经贸委下达国家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共同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国家补助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补助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按计划按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规划、筹资、建设和运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和国家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新技术项目都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使用国家补助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提出国家补助资金发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申请报告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重大情况需要调整,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的其他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与国家高新技术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的相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究开发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相应科研项目财政拨款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按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检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情况。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对按期或提前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受表彰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减少、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没有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两年未验收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评估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检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