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穷竭原则

其实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需要完善某个东西,都是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的,都是需要提前做一些功课的,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包括注册商标的时候。那么,商标的穷竭主义原则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商标穷竭原则

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在将该商品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投入流通后,无权禁止或者阻碍他人使用该附加注册商标。这里的“穷竭”是指知识产品的专有权人仅在商标权方面是穷竭主义,其他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穷竭。而且,这种穷竭并不意味着商标专用权本身的穷竭,而是商标所有人对标有其商标的商品控制权的穷竭。可见,商标权穷竭原则实际上是商品财产权对商标权的限制。

第二,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

规定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权利。比如可以防止他一直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就是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来控制他手中拥有该商标的所有商品的所有零售权。但任何权利的限制都不是绝对的,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因为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表彰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此,无论商标权是否在国内、地区乃至国际范围内用尽,如果销售者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改变了商品原有的性质或形式,仍未经许可使用原有商标,那么商标权人有权干涉。即商品质量或者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受到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后果,商标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不再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各国商标法中。《德国商标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当商标或商业标记的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反对商品的进一步商业利用,特别是商品投放市场后,商品的状况发生变化或受到损害时,第(1)款不适用。”台湾省《商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除为防止商品变质、损坏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外,不得对带有商标的商品主张商标专用权。

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如重新粘贴标识损害商品原状,或损害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声誉;在使用宣传广告中商标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如果经销商未经许可改变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利用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并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及其例外是相辅相成的,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权人专有权与保护公众利益的平衡原则。

三。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机构”一栏公布。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的,可以经过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在编码窗口输入回执条码→在缴费窗口缴纳申请费。

申请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每件申请提供注册商标注册证1件,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申请1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以上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商标穷竭主义原则。综上所述,我提醒你,只要把握好这三个事项,基本上就可以无忧注册一个商标了,同时也可以多了解一些商标申请的知识,以后再申请的时候也会有丰富的经验,商标的通过率也会提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