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的R&D费用不能扣除?

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也是扣除的。

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说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该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并计入不征税收入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国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等相关费用,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计入研发费用;3.企业未设立专门的R&D机构或者企业R&D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当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准确合理计算R&D费用。如果划分不清,不得扣除R&D费用。4.企业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R&D费用加计扣除和备案所需的相应资料。申报的R&D费用不真实或信息不完整的,不得扣除R&D费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结果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