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确保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办案安全
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执行者。负责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制止妨害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办案安全;功能;保障检察机关工作开展较晚,基层医院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认识不深,导致实际工作中“检警混用、以检代警”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更不利于检察官的法律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相继组建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编队管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机制日益完善,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努力建设一支“组织健全、统一部署、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当前司法环境相对复杂,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逃跑、自杀、办案人员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影响案件进展,间接增加办案成本。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加强安保,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基于笔者工作的检察院对办案工区的管理,谈几点对办案安全防范的思考:1。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法警使用不当,法警工作被忽视,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提出要依法配备法警,但是,目前相关措施还没有完全落实,法警的工作还没有得到重视。甚至很多人还认为法警的工作就是看押、押送,法警可有可无。尤其是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工作根本无法深入开展,办案安全得不到保障。(2)警力、警械不足,目前队伍管理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基层医院法警数量达不到要求,无法保证合理占用检察院人数的8%-12%,办案安全得不到保障。法警的工作很难开展。缺少警用装备,未按规定配齐,面对突发情况无法保证妥善处置。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两级管理。但现实中,很多基层医院不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一个L级人民检察院不实行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三)没有真正实施编队管理,就无法保证战斗力。《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有很多基层医院没有很好地实施编队管理,没有专职法警或者专职法警很少,分散在其他科室,没有集中管理。没有凝聚力,司法警察大队的战斗力就无法增强。第二,提高认识,确保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形势的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其具体职责范围是检察官和其他人员无法替代的。充分发挥法警作用,全面履行职责,有利于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各司其职,规范办案,防止出现“检警混岗”、“以检察官代警察”的情况。第三,提高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一)加强领导,实行编队管理过去,司法警察工作比较薄弱,普遍存在司法警察精神状态差、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切实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从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形成管理,确保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2)落实物质和精神支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切实为司法警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警务装备,不断完善警务装备和相关设施,为检察工作发展提供高效警务支持。一方面,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要坚持优待警察。认真落实优待警察的各项措施。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3)加强训练,提高身体素质。司法警察大队作为检察工作的服务队伍,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相关制度、命令、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自身定位,积极配合检察官办案。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明确要求“一熟悉、二熟悉、三熟悉”,即司法警察要熟悉法警职责、检察工作、办案程序,会使用仪器,会操作电脑。根据司法警察培训计划,我们将重点开展体能、排队、嘴仗、射击、警械使用等基本技能培训,进一步增强警务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四)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业务素质,坚持在职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掌握检察技能和办案程序。结合“规范执法、促进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根据检察干警的职业特点,认真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办案教育,切实增强干警的职业素养、责任意识、依法办案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加强办案民警管理,规范执法行为。(5)完成办案工作区标准化建设,落实办案责任制。司法警察大队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会同办公室等部门认真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讯问室、审讯室应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讯问室“办案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运行正常。办案工作区规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警执行看守交接班表、被调查人(询问人)进入办案工作区登记表、警察执行登记表、办案工作区登记表进行记录,有效保证了检察工作的安全高效。第四,完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加强规范化管理,目的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为工作重点,积极履行司法警察职责,推动各项检察业务深入开展。在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指导下,基层医院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了积极的防范措施,安全事故相对减少。但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杀人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自杀的恶性事故,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很大。从办案实践看,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个别民警思想松懈、违法办案、管理不严造成的。因此,执法民警必须从办案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1)积极参与案件,充分了解案情。羁押执行前应实行“两登记六制度”管理:即使用办案工作空间办理登记和交接登记;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制度、工作区域使用管理规定、工作区域值班制度、工作区域看守制度、工作区域交接制度、急救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要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并做好记录。(二)坚持依法用警,规范办案行为,确保办案安全,有效开展警务调度令和警官证工作。警察派遣令的批准和发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查用警申请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派警,并向院领导报告;应当对被羁押的对象进行审查,被羁押的对象必须是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否则可以拒绝派警看管;司法警察必须严格执行法定警卫时限,b不超过12小时。(三)依法依规办案,确保办案安全。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办案人员违反了办案的相关规定。在办案中,除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办法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规范羁押,防止泛滥。确保办案安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需要在检察院询问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必须在办案区内进行,法警大队负责统一管理。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二是提审、押解过程中,法警大队副大队长带队,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相应的警械。每个细节都落实到位,责任在人。二是在工作区域讯问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吃饭、休息、上厕所、签字时,必须有两名警察在场,必须安排一名法警,随时准备替换。四是定期检查警区的监控设施、录音录像设备和所有警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死角,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工作中,要时刻关注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和心理变化,以防不测。此外。司法警察参与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传唤、追捕等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规则》的规定执行。(4)严格执行“警警分离”,确保办案安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工作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检察机关自侦、刑事检察部门必须参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全过程,协助检察官办案,并具体负责办案安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自我监督必须得到体现。在办案过程中,即使询问室有检察官,也要保证有司法警察,防止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违法事件的发生。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机构。突出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保证了检察工作推进中的办案安全。维护检察机关公信力,维护国家法律实施,保障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