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什么?
肖像权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个人利益为内容而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肖像所有权、制作权、肖像使用权。
(1)人像是自然人外在形象的表征,包括脸部。但如果在侧面或其他部位展示,只要普通公众能够拒绝判断其身份,就构成了人像。(2)是通过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人物、描写描绘的形象不是肖像。(3)必须固定在材料载体上。社会上的普通人能拒绝判断自己身份的东西,也构成了画像。(2)它是借助造型手段再现的视觉形象,用语言、人物、文字描绘的形象不是肖像。(3)必须固定在一个物质载体上,以人为主导,比如照片、视频。
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因使用而能产生经济利益。就肖像权的人格利益而言,既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利益,尤其是财产利益最为明显。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体现了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肖像制作专有权,即你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不受他人干涉,也有禁止的权利。二是专用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这里也包括肖像使用权的转让权;第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义务。
关于侵犯肖像权的确认,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构成要件只有两个。第一个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过于宽泛,似乎必须随时征得本人同意,增加了三个“没有停止侵害的理由”。关于“阻却违法事由”,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禁止的行为,但具有法律具体规定的不违法的事由,从而使实施的行为合法,从而阻却违法。主要包括:
(1)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高级任务图片展、不文明行为拍摄及发布批评、通缉逃犯等;
②我的兴趣:出版《寻找你》;
(3)新闻: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在* * *、队列、仪式中,不允许主张肖像权。同样,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肖像权;
(4)为了记录特定的公共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参与就等于承诺肖像权会被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有时过于狭窄,无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有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比如故意用广角镜头把自己的“獠牙”放在野猪雕像的嘴里),不是为了牟利,也是为了侵权。所以可以增加“侮辱肖像除外”的限制。总结侵犯肖像权的实践要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使用除外),无“阻却非法事由”
参考资料:
zhidao.baidu/question/5577374? si = 1
私人肖像权是什么,有多少法律?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9.盗用、冒用他人名义,以书信、电报等方式欺骗、愚弄他人,造成他人财产、名誉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公民、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151.侵权人侵犯他人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并获得收益的,除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外,没收违法所得。
139.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未经公民同意的,视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理论,所谓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肖像。最重要的是有盈利目的,如果没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虽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不代表其行为合法,不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比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 * *隐私,需要承担治安处罚。
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
严格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1.在无妨碍的非法理由下,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中关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肖像权的“不当使用”。这种不当使用可以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就可以随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不牟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将这类侵权行为限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公民肖像制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盈利性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止侵害理由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如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发布的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和姓名权一样,都是专有权。个人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是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复制、传播、展览等。公民的肖像权应当得到公民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创作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师来说,就是别人的拍照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只有我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作品是否为公开发表或占有而制作(拍摄),不影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也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使用,但也构成侵权,比如影楼为了保存而私自打印客户的照片。
3.恶意侮辱、丑化他人肖像。
即行为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损坏他人肖像或者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毁或倒挂他人照片,此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而且往往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总结一下,在摄影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往往构成侵犯肖像权:
(1)“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第二,营利行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即用户主观上希望通过使用他人肖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盈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只要存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营利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事实。
(2)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对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如对肖像权人造成精神损害,使用者也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不牟利为目的,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
以上可以清除...> & gt
你说的肖像权和著作权是什么意思?
主体不同,版权归拍摄者享有,肖像权归拍摄者享有。但同时涉及隐私,你可以拒绝他拍摄。
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
肖像是公民个人形象的客观表征,是通过摄影、录像、绘画、雕塑等艺术手段对人的外貌的反映。肖像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个人尊严和社会评价。因此,公民享有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专属权利,受法律保护。
公民有权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可以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其肖像,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肖像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有权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法律解释是什么?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是其肖像所体现的个人利益。通过摄影或造型艺术手段反映包括五官在内的自然人形象的作品。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制作肖像的权利和使用标准形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确定肖像权被侵犯是有一定原则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只要满足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认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损害事实的发生。比如被害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后,被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精神痛苦,主要体现在肖像权人从其肖像中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降低,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可以认为存在过错。3.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是拍摄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在肖像的右边
肖像与肖像权辨析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然而,我国法律中有肖像权的概念,但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其法律含义也没有得到权威性的解释或规定。什么是肖像?按照慈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的起草人之一),人像是“相似、像”,“像”是与人物所做的形象相比较的。通俗地说,就是“类似于人物的形象”[1];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容貌再现于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
肖像权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是什么?肖像权是公民以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因使用而能产生经济利益。肖像画的人格利益中有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特别是财产利益明显。一般来说,一个人漂亮有漂亮的价值,一个人丑有丑的价值,但一般不丑不帅的人很少被请去做广告,这就涉及到人像的审美价值。
权利,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包含公平正义的含义[2]。权利又称法定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民事权利根据有无财产内容分为财产权(分为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自身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就不能转让的民事权利[4]。人身权可分为身份权(基于某一特定身份,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和人格权根据客体是个人利益还是身份关系。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需要保持独立人格的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在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方面享有的利益总和[5]。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体现了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制作肖像的专有权,以及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二是专用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这里也包括肖像使用权的转让权;第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义务。
在肖像权的概念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法人没有肖像权,因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虽然在语言上,比如“事业单位的光辉形象”,有对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仅指脸、五官和“脸”的像。这并不准确。人像不仅可以指“五官”、“脸型”,还可以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不能只理解为“脸”或“五官”。当照片所携带的图像足以确定为什么会再现一个人的图像时,就应该确定该人像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当然也就不能确定谁的肖像被侵权了。在海南省举办的首届人体摄影艺术巡回展览上,门票上印着一位女模特的照片。这张照片是模特的* * *照,标题是“美女”。票被用来切掉了这个照片人物嘴唇以上的部分,引发了一场官司。争议的焦点是这张“无脸”照片的未经授权使用。3、文字描述,不属于人像的再现,比如某某,尖嘴猴脸,一个常年被堵的鼻子,臭烘烘的,一双甲虫眼闪着讨厌的眼神。这个需要大脑再加工,不属于肖像权的范畴。如果有侵权,可以用名誉...> & gt
肖像权是什么?肖像包括哪一部分?
公民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照片、肖像、录像、雕像等以物质为载体的视觉形象依法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说,肖像权不指定身体部位,只要能从视觉形象上让人觉得是特定的人,就具有肖像权的意义。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主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未经同意使用公民肖像。这是对公民人格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公民肖像的人身排他性,属于侵权行为。第二,侵犯肖像权是为了牟利。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格,也侵犯了公民用自己的肖像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但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1,出于公益目的(如表扬先进);2.用于新闻报道;3.用于通缉逃犯;4.用来寻找你。侵害肖像权的,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怎么起诉,需要什么程序,
你好!请参考以下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下列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侵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和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监护人违法解除被监护人的监护,致使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低、丑化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二)非法泄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三)非法使用、损坏遗体和遗骨,或者以其他方式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第四条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列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列为原告。
第八条侵权行为已经给人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给人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应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
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下列方式:
(一)造成残疾的,给予残疾赔偿金;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利润;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死亡赔偿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解释颁布实施前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侵犯肖像权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要起诉,可以去当地基层人民法院......>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