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为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发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奖励基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应用条件

高校、科研机构申请奖励的转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现已投入批量生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转换模式

在本市注册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奖励: (一)自行转化自有高新技术成果;将自有的高新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进行转化;将自有的高新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转化到企业;将自身的高科技成果转化为与企业的合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改造方式。

申请材料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奖励时,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奖励申请书;高新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相关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高新技术成果产生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的纳税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奖励金额

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改造项目投产后对税源的贡献给予奖励。获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项目完成者的奖励金额不低于60%,对做出主要贡献者的奖金不低于50%。获奖单位应将获奖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细则

各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