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中的法定名称用书名吗?

具体要求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引用其他法律时,在引用具体法律时,所引用法律的名称应当冠以全称,并附有书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书写全称,并加书名。”

至于某法简称是否加书名,有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的简称和全称一样都是作品的名称;标点符号用法4.15.3.4还规定,书名“表示作品名称的简称”。因此,法律的缩写应该被赋予书名。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没有命名法律缩写的用例。因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法律的简称指代某一法律时,应加上书名;当泛指一种法律时,不要加上书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