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很多法案都是以人名命名?都有什么讲究?这种命名方式都有怎样的历史?
美国法案以人命名的原因:
其实很多xx法案,其实只是这些法案的一个别名,例如《谢尔曼法案》,正式名称是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保护商业和贸易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法案)。名字又长读起来又十分拗口,所以就形成了以法案的倡导者或者起草人的名字来为法案起一个别名的惯例。
美国命名有四种方式:
①用描述性的词语命名。例如《1964年权利法案》。也有以首字母缩写代替的,如NEPA,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国家环境政策法案。
②以发起人命名。例如《谢尔曼法》,该法实际上是由另外一位议员所起草的,但是在这部法律正式出台前2年,约翰·谢尔曼一直在不懈努力地宣扬和倡导反垄断法的推行,最终得到国会在1890年的一致通过。
③以被害人命名。例如《梅根法案》。新泽西州一位名叫梅根的小女孩被邻居强奸和谋杀,而案发前周围人对这名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一无所知,因此事先未能采取提防措施。案件发生后,关心儿童安全的人士促使美国国会通过了有关法律,要求把有性暴力犯罪前科人员的情况对外公开。最终被推广到全美各州,并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
④用首字母缩略形成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新名词命名。例如CAN-SPAM,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 of 2003,《反垃圾邮件法》,而该法案英文首字母缩写组成另外一个词,CAN-SPAM,字面理解就是垃圾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