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理解法律的紧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65438+2003年2月4日)

在第1299次会议上,审判委员会通过了[2003]20号解释)

第十三条无偿为他人提供服务的帮工,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帮助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请求帮助劳动者与被帮助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因帮工活动造成帮工人身损害的,帮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助的劳动者明确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不确定或者无力支付赔偿,被帮助的劳动者可以进行适当的赔偿。

建议你向受助工人所在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只有这样,你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上案例供参考:

费阳、李福贤因职工见义勇为赔偿纠纷提起上诉。

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闵楠重耳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费阳。

委托代理人:兰,河南豫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泽斌,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七里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福贤。

委托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建平。

上诉人费阳、被上诉人李福贤、原审被告李建平自愿帮助工伤职工赔偿损失。李富于2008年7月16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全部费用* * * 61522.3元。诉讼中,费阳提起反诉,要求李福贤赔偿各项损失68800元。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第153号民事判决。费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58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后,费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杜泽斌,被上诉人李福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人李建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费阳从江苏沃德购买了一台4LZ—2.0履带式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价值49500元。2008年6月2日下午6:5438+0:40左右,在给李桂香家割麦子时,收割机出麦口发生故障,无法正常工作。费阳会在运送小麦的桶上开一个小口,需要手动打开袋子来接收小麦。下午4点20分左右,在收割李建平的时候,李建平蹲在收割机的平台上,拿着一个袋口去接麦子。麦子满了,他喊停。李福贤听到喊声,即把麦包放在前提上,左手插在齿轮和链条之间,无法取出。费阳用钳子将链扣取下,先将李福贤带出,导致李福贤左手受伤。当天下午,李福贤被救护车送往南阳768解放军医院,并于2008年7月2日出院。住院30天,医药费11804.88元,其中费阳垫付7900元。住院期间,由儿子李照顾。2008年8月20日,经南阳丹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2008)林建字第号鉴定书。(030).结论:原告左手挤压伤后,左手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属于伤残7级。庭审中,费阳和李建平对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2008年6月65438+10月10,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2008)京鉴字第218号,认定原告伤残程度为七级。李富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查封费阳收割机。法院当天作出裁决。2007年,淅川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357元。李福贤的母亲王戎出生于1935年7月7日。她今年73岁,有四个儿子,李福贤是老三。

原审还查明,2008年6月4日,李建国与李老六约定,由费阳将收割机停放在李老六家门口。4LZ—2.0履带式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小麦输送滚筒小出口距齿轮和链条42厘米。也就是出事地点。

一审法院认为,费阳所有4LZ—2.0履带式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均因出麦口问题无法正常工作,故采用滚筒送麦,用人工兜取。李福看到收割机停下来,就是把麦包放在前面,左手插进齿轮和链条,把左手压坏了,导致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近端指间关节功能丧失,是七级伤残。由于滚筒麦口与齿轮链条的距离只有42厘米,加上机械惯性,李福贤没有注意,忙打开口袋将手插入链条,应承担事故20%的民事责任。费阳应当知道收割机的出麦口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机械操作规程,造成李福贤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应负70%的主要责任。李福贤将其无偿提供给李建平作为帮助者,李建平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该事故10%的民事责任。李福贤花了11804.88元医药费,其中费阳垫付了7900元。误工费从2008年6月3日到2008年8月20日,共77天。根据淅川县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3元一天是716.1元。住院30天护理费279元,由儿子李照顾。生活补助,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每天8元,住院30天,240元。营养费每天10元,30天300元。伤残赔偿金3357× 20× 40% = 26856元。被赡养人生活费,李福贤母亲王戎73岁,按7年计算,王戎有4个儿子,3357× 7 ÷ 4× 40% = 2349.9元。票价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应支持10000元。共计53545.88元。李富贤承担20%的过错责任,即10709.438+08元。费阳承担赔偿责任的70%为37,482.1元,扣除垫付的7,900元后为29,582.1元。李建平支付10%,赔偿责任为5354.6元。李福贤与李建平达成协议,李建平支付赔偿金4000元,应予支持。李福贤的诉讼请求应得到部分支持。费阳提起反诉,要求李福贤赔偿扣押收割机损失68800元。经庭审和被告人陈述,李建国、李老六证明李建国、李老六要求被告人将收割机停放在李老六面前,费阳没有要求李福先说收割机停放的情况。反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应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