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父母投资买房的归属

法律主观性:

我国仍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争议最大的是房产的归属问题,这关系到目前的高房价,甚至升值的可能性。也是高假期导致大部分人在买房的时候要把整个家庭都投入进去,导致离婚的时候房产分割更加困难。我来简单分析一下现实中常见的情况。1.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和“闪婚”现象的频繁出现,婚姻法旧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夫妻财产* * *和* * *必须及时调整和变更,而婚姻法新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对此做了单独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只赠与自己的一个子女,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那么根据该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该房屋为子女个人财产;从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的反馈来看,很多人会担心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会削弱对女性作为弱者的保护,增加男女实质上的不平等。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基于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男性或女性的父母,他们不必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的损失,符合现代民法和物权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孩子结婚买房,往往倾其所有,一般不会和孩子签订书面协议。如今,“闪婚闪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违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侵害了为买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按照新的解释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更加合理,既使婚姻法向物权法靠拢,又兼顾了我国的国情,非常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这一纠纷的解决。2.在房地产价格高企的当代环境下,更多新婚家庭选择父母双方出资相同的购房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在离婚时并没有协商好房产的归属问题,所以是算作一方财产还是* * *和* * *一样会引起很大的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房产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登记在两个子女名下。第一种情况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这个新的解释,房产是父母双方共同购买的,产权只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出资份额归双方所有。这一变化将夫妻分割财产的权利量化为数字,对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的例子给出了明确的分割方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新的司法解释更加符合民法的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原则。第二种情况,父母双方* * *都登记在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 * *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物权性质应认定为* * *与* *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的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真实购房意图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就是说,在父母婚后买房的情况下,房产归谁主要看属于谁的名下。如果是父母亲生子女的名字,财产归父母子女所有,否则视为夫妻共有。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