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质资料欠交问题的几点认识
张慧军 郭慧锦 马飞飞 于瑞洋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
摘 要 地质资料欠交现象长期存在,阻碍了地质工作成果的及时聚集和服务利用。本文依据近年来开展的地质资料汇交清理专项工作所取得的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分析了目前资料欠交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项目管理现状、汇交人汇交意识、各方利益权衡、行政执法、条例条款的有效性等分别进行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地质资料欠交的建议,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资料欠交 转送周期 项目管理 法制意识
0 引子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条有关内容,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否则由汇交人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汇交期限、法律责任都很明确。
地质工作完成后,按期完成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从法律角度讲,是汇交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从保管利用角度上来讲,是对库藏量的充实,能使新成果尽快提供利用。及时完成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在地质资料汇交方面的法规也比较健全,资料馆藏机构也运行较为稳定。相反,地质资料的欠交,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地质资料资源汇聚和地质工作成果在更广范围内的利用。
1 地质资料欠交现状
1.1 欠交的界定
目前,我国的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分级汇交管理,除需向全国地质资料馆直接汇交的地质资料外,其余均需向相关省级地质资料馆完成资料汇交。其中,省级行政区内形成的地质资料,应按期向省级馆藏机构进行汇交,验收合格后由省级馆藏机构负责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按期完成地质资料转送工作。
根据现行的汇交制度,是地质工作结束后,资料汇交人未按期向资料馆藏机构完成汇交的,即属于地质资料欠交。
1.2 汇交现状
地质资料的形成与地质工作的投入和产出应该是成正比的,具体体现在地质勘查经费投入的增加或减少;同时,地质资料的汇交数量也是对等的增加或减少,剔除单个项目经费增加和资料形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因素,至少从走势上应该是相同的。但根据近 10 年来的地质勘查投入与资料接收数量这一组对比数据(见表 1),却发现,在地勘投入和工作项目的数量都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地质资料汇交的数量没有出现预期的增加(见图 1,图 2)。
表 1 2000-2010 年地质勘查投入与资料接收数量情况简表
图 1 2000 ~ 2010 年全国地质勘查总投入(非油气)趋势图
图 2 2000 ~ 2010 年全国地质资料馆接收地质资料数量趋势图
2 欠交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欠交现状推测,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汇交人没有按期执行有关法规完成汇交义务,造成多数资料不能及时完成汇交;另一方面,作为政策的执行者,没有很好地行使法律权力,依法处理,使问题得到很好的控制。自《条例》实施以来,从未在官方渠道有过哪个汇交人因不按时汇交资料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2.1 汇交人未按期完成汇交的主要原因
汇交人不能按期完成汇交,根据调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1.1 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地质工作从开始立项、设计、实施、完成、资料汇交是一个完整有机的过程,既需要工作项目的实施者能有步骤地按照既定任务目标完成,也需要项目管理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给予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管理是否到位,对于资料汇交同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明显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1 承担单位转嫁、虚挂
地质工作项目的下达承担单位与实际实施单位不一致,出现转嫁、虚挂等现象。一旦有这种现象发生,就会在资料汇交环节中有互相扯皮、推脱责任,给地质资料汇交造成困难。
2.1.1.2 不能按期结题
项目按照预定时间应完成的,但没有完成;或是已完成的,在等待项目评审、审查的,部分项目拖延时间较长,影响了汇交人按期汇交资料。
2.1.1.3 项目信息延续性欠缺
工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在项目设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方面作调整。但最初的任务和最终的任务之间是互相呼应的,不是单个个体各自存在,而且延续的过程信息也应该有所体现并很好地保留下来,才不至于最终在汇交地质资料时引起混乱。
2.1.1.4 资料管理与项目管理脱节
资料保管机构自身位置尴尬,对于项目信息基本一无所知,也无权获知,资料管理与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脱节严重,只能被动接收地质资料,疏漏成为难免。
2.1.1.5 重立项,轻成果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开展项目立项、设计时投入的人力和精力都较为充足,此时的工作是“香饽饽”,当然做好设计工作会为项目工作的开展奠定扎实地基础。但一旦项目实施后,特别是接近尾声时,项目人员流失明显,到资料汇交阶段基本没有人力和物力的支持,资料汇交成为一个“负担”。项目预算缺乏资料汇交经费、人员保证不能自始至终,是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
2.1.2 地质资料的责、权、利
《条例》对于汇交人的汇交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对汇交人责任的确认。地质资料的形成凝聚了地质工作者的劳动和智慧,工作成果是地勘单位的立足之本,这些属性表明地质资料即使是公益成果也应该有“版权”诉求,并且在法律层面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的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过度强调汇交人义务,而基本忽视汇交人在地质资料方面的权和利,导致资料汇交人不愿意积极主动去汇交资料,尽量延长地质资料在自己手里的时间,尽可能维护自身利益。
2.1.3 汇交人法制意识待提高
根据一年多工作调查发现,地质资料汇交人对于资料汇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法律责任、汇交要求、汇交流程、汇交期限等都缺乏了解,这与普法宣传不到位有关,也与各位汇交人自身法制意识淡漠有关。
2.1.4 资料汇交、验收中的问题
由于目前的地质工作正处于快速变革期,在内容表达、组织结构、载体形式等方面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对资料验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学历、专业、工作经历都需要有一定的基础。而目前的资料验收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个人理解也有所局限,对同一个内容的理解出现不同的解释,所以在验收时也出现了不同的问题,造成验收过程反复修改、拖延时间比较长,延缓了汇交和转送周期。
这也与长期以来,各单位对于资料工作不重视有关。据了解,多数单位从事资料工作的人员在各单位都属于低薪阶层、低薪岗位,却从事着大量机械而繁杂的工作,不能出成绩,所做的工作业绩在职称评定、岗位晋级时不被承认,业内有句俗话:“验收 1 万份资料,不如写 1 篇论文。”由此可见一斑。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对于验收、汇交工作又能有怎样的苛求?
2.2 执法力度待加强
根据《条例》,对于不能按期完成地质资料汇交的汇交人,要按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从而促进地质资料汇交。但目前的执法力度明显不够,地质资料欠交普遍存在,却没有一个案例是针对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进行处罚的。迫切需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提高法律意识,有法不依必然会形成执法不严,导致汇交人主动漠视汇交《条例》。地质资料是否按期汇交甚至是否汇交,都会打上大大的疑问。
3 对策及建议
3.1 修改完善规则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组织人力对有关规则进行修订,特别是关于资料汇交部分的内容,包括汇交时间、汇交义务的界定、权利的保证、利益分配等原则,要做进一步明确划分。法规的制定要多接“地气”,尽量与现实情况符合,多一些实际考虑,制定出符合目前或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法规依据,成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唯一准绳,让所有的相关工作都在同一个法制框架下执行。同时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出现。
地质资料汇交要求、验收要求也应作出调整。总体上,资料汇交要倾向地质资料的形成初始状态,不应过多地为了更适于地质资料的保管而反向设置地质资料汇交与验收要求,将档案整理环节的任务前移到资料汇交人身上,增加汇交人的负担。应简化地质资料汇交制作要求,缩短地质资料汇交周期。
3.2 项目管理应延伸到资料管理
将地质资料管理与项目管理的衔接关系做有机连接,改变目前这种脱节的形式,提高项目管理的能力和方式,让项目从立项到资料汇交成为一个整体过程。
3.3 权衡利益,鼓励汇交
研究更加平衡的地质资料收集、保管与利用间的利益权衡机制,既要强调汇交人的义务,也要突出汇交人投入在资料成果中的价值体现,切实保护好汇交人的利益。对于汇交工作突出的汇交人,要给予奖励和支持,具体可以体现在如资料借阅利用时提高借阅权限等。
3.4 建立资料从业人员长效发展机制
建立地质资料验收人员的准入机制,综合考虑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在经费预算和项目设置上给予资料人员一些支持,做好资料日常工作的同时,还可以从事部分科学研究、项目编研、理论研究等工作,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逐步提高资料验收人员的个人待遇和地位,让每个资料员能快乐地、激情地、有创造力地工作。
4 结论
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在整个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的位置,是地质资料服务利用的基础。对于地质资料欠交问题,要研究清楚并给予足够的认识,对待问题应客观、全面,不有意回避问题,更不能“讳疾忌医”;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才会有助于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得到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