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教育中的知识产权保护_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进入信息社会,人类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整个社会,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已经表现在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作为传承人类文明、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的教师,必须通过交流对话,掌握社会最前沿、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因此,如何看待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教育界的关注。虽然没有像《世界版权公约》那样对网络时代在线信息传播所要求的版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199812年2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建立全球信息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管理系统讨论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了建立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的一系列建议。这些建议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互联网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使我们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时对知识产权采取更加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网络课程具有教材的性质。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教育教学领域的合理使用范畴通常只适用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而不适用于远程教育。1999美国版权局的报告指出,应将现实空间教室的免责条款推导到虚拟学校。根据原始资源的不同,远程教育课程开发的创新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转化型、新建构型和更新型。转化模式是选择和吸收现有课程资源中使用的特定课程材料,并对其进行加工和转化;新的模式是从零开始创作设计课程教材,更新的模式是在高校原有课程教材的基础上开发课程。这三种模式都涉及知识产权。学校提供的远程学习课程应事先经过教师的检查和批准,教师应保持学业控制。目前,教师主要是自己设计课程和课程教材,所以即使课程教材经过多次修改,教师仍然可以有效地控制其质量。学校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课程和所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从而年复一年地反复制作这些课程,让不同的老师教授相同的资料,或者不经设计老师同意就进行修改。如果教师失去控制,他们就不能保证学生学习的课程质量与以前一致,也不能反映学科的新变化。教师应在网络课程开发的转型和新构建模式中占据重要地位,以保证网络课程的学术质量。同时,为了反映专业知识的最新进展,淘汰过时的教学内容,教师在维护和再造原有课程时仍应处于主导地位。这样才能保证课程的质量和学科的变化。
本文认为,在网络课程的开发中,尤其是在后期的创新中,教师应该得到认可。但是,学科和课程的发展应该是一脉相承、循序渐进的,课程创新应该由一个小组或一个团队来进行,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老师。因为铁打的营盘和流动的兵,远程教育的老师是流动的。就像传统课堂一样,经典教材可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修订,代代相传。说只有最初的设计者和开发者能控制课程的转变是不可行的。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在聘请网络老师的过程中,一般学校都会与聘请的网络老师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合同明确:学校拥有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在线老师有签约权。但网络课件只能在学校范围内使用,不得出售或转让,否则教师有权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网络教师也不得将网络软件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将赔偿一切损失。从网络课程的组织模式可以看出,网络课程主要涉及以下版权主体: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网络学院)、网络课程的开发者、原创作品的作者和课程的使用者(学生)。为了用于教育目的,网络课程必须由课程开发的组织者以统一的样式制作。因此,我们认为,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应当有权对课程开发者提交的网络课程进行编辑和使用,同时享有编辑后的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网络课程原创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原课程开发者的署名权。
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强使用和管理,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规则。版权所有者和传播者的许可制度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在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网络复制、播放、出租、分发、传播信息的权利必须通过合同约定,教学资源可以合法使用。远程教育机构在制作印刷教材、视听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和网络课程以及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教学信息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编写教材时,应通过合同明确远程教育机构的版权地位。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作品不得用于教学,以确保作者和教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尊重。在教材建设中,要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行为。
提高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刻不容缓。作为远程教育机构,其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不仅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更要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打造自己的品牌。远程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宣传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品牌价值,通过合同明确自己的权利人身份。只有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远程教育才能健康发展。
(编辑:杨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