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矿产资源是地质作用形成的宝贵的自然资源。这个使用价值既包括自身的使用价值,也包括社会认可的价值。矿产资源是社会生产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社会极其稀缺和宝贵的财富。在中国,不仅人均拥有量少,而且相对需求也供不应求。对它的补偿属于国家对重要财产的补偿,由产权制度调整。《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也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也就是说,财产权是各种财产权利的总称,是财产所有者以适当方式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和交换财产的权利,也包括人们从财产的使用和交换中获取利益的权利。矿产资源财产权属于物权,是权利人依法支配某些物并享有其利益的专属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它由三大支柱组成:

(1)所有权属于产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所有权权利的核心,直接涉及到物的归属。

(2)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对他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以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不具有处分权和永久权,受所有权人制约。

(3)担保物权也属于他物权。是用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通过物的抵押来汲取债务。

矿产资源产权属于不动产产权,可分为自有产权和其他产权。在其他物权中,主要使用用益物权,即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利用矿产资源进行勘查的权利。矿业权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采矿权人只有指定的特殊使用权,而没有资源所有权。因此,在矿产资源的使用过程中,无论如何转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始终由国家控制。只有开采后,矿产资源被消耗并按消耗缴纳资源补偿费,国家所有权才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这种权益实行的是中国的产权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必须把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指导思想调整到产权制度的轨道上来,不要纠结于“税费改革”。

1.财产权首先是财产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和归属权。

这种排他性和归属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指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而明确的产权定义就是给主体。在处理产权经济关系时,要鼓励产权人理直气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最有效的方式利用资源,提高资源价值。为了落实产权制度,采取“资源补偿费”的形式对矿产资源进行有偿使用是可行的,但必须与矿产资源消耗量直接挂钩,回收率不能与矿产品销售收入间接挂钩;同时坚持“物有所值”,充分实现其价值,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侵权。因此,必须加强管理,将矿产资源的价值形态管理与实物形态管理相结合,对矿产资源的消耗(储量)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这必然涉及三个重要指标:如何核定矿产资源存量;如何核算消耗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实际消耗量与矿产品实际产量的比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应核实每个已开采矿山的矿产资源存量。为此,首先要确定双方认可的产业指标,按照这个标准,要核实双方认可的资源量。这种资源是国家提供的矿业生产要素。在实际使用中,如突破原有工业指标,扩大资源量,可对增加部分减免资源补偿费;未达到原工业指标的,减少资源量,减少部分视为消耗,相应收取资源补偿费。

(2)根据每个开采矿井的年度实际资源消耗量进行核定。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必须一步一步地进行。这样才能体现业主对自己物业的责任。

(3)有了以上两个指标,每年可以考核各矿山或企业的资源消耗率,以验证矿产资源的使用是节约还是浪费。

2.产权制度既激励主体的权利,又以责任制约权利的行使。

约束产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权利滥用。这种责任约束对于矿产资源尤为重要。因为它的经济和自然属性有许多特征,我们必须限制这些特征:

(1)它是一种可耗尽的资源,在人类所经历的时代不会再生。这必须考虑代际公平和同代人之间在使用上的公平,不能用照顾当下的激励机制来刺激,不顾长远;着眼于局部,不顾大局。

(2)它存在于一个相互依存的生态系统中,它的发展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这种破坏往往表现为外部性。因此,在有偿使用中必须平衡各种补偿成本,不能片面追求产权人的利益。

(3)其生产周期比较长,从开始探矿到最终产出矿产品,跨越多年。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其在批准使用权期间的自然循环,而不仅仅是资源所有者的利益。

(4)矿产资源与其他社会资源(如人力资源)相比,在一定时期内,有增值,也有减值。在确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这一特点,从长计议。

(5)其不足在国内尤为突出,在有偿使用中必须充分考虑。为了在保护中有偿使用它,我们不应该片面地追求“保发展”,为此,也应该有一条像土地这样的“红线”。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属于全体公民,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

3.在市场经济中,必须以市场为主要手段配置资源,以资源价格为信号,引导资源合理流动。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必须视为资源价格。努力研究提出我国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因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垄断的,它的价格形成只能是“国家价格”,但这种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影响因素。主要是:

(1)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成本及其社会平均利润。这个成本和利润并不是指某个具体矿区的成本和利润,而是一个抽象的、理论上的概括。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净值等于开采后获得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减去其全部勘探开发成本和利润。之所以叫“净值”,主要是指这个“盈余”。剩余是矿产资源;没有剩余就是废石。因为从实际的角度来看,没有过剩,也没有人去发掘和开发。发达国家的一些矿山因为环境成本的增加而被废弃,因为没有“剩余”。因此,矿产资源的数量会随着勘探开发的平均成本和收益而变化。

(2)矿产品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品的生产者都是企业,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当矿产品价格上涨时,如果其利润率不变,其成本空间可以提高。这个时候,不是矿产资源的东西就可能构成矿产资源,然后矿产资源总量就可能增加。比如湖北大冶附近的含铁河砂,福建紫金山的低品位金矿,都是由非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资源。反之亦然。

(3)具体矿区的地理位置和自然丰度。这是矿产资源净值形成的一大特征。因为所谓矿产资源是由一系列技术经济参数决定的,而这些参数是在许多地质活动中形成的。因此,其有用成分含量、厚度、地质条件必然不同,其经济价值也不可能相同。这使得勘探开发成本相同,但经济效益不同。地域差异也是如此。

(4)矿业权和矿产品的供求关系。矿产品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必然反映到价格上,传导到矿业权上,导致矿业权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从而影响矿产资源价格的上涨或下跌。

根据这些因素及其权重,构建一个“模型”,政府制定价格。因为天然矿产资源既有绝对收益又有级差收益,级差收益除了自然形成外还与投入有关。因此,级差收益不应完全归资源所有权所有。正因为如此,矿产资源价格应分为两部分,即:①基准价格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收益;②差别调节价是矿产资源差别收益中属于资源所有者的部分。

有了矿产资源的“价格”,矿产资源所有者就可以利用这个杠杆,在矿产资源使用者体系内形成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比如,当矿产资源供不应求时,就会通过涨价传导到使用矿产资源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开采成本。企业为了盈利,会主动采取经济或技术措施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从而降低资源消耗,通过企业自身消化资源涨价带来的损失。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将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进行管理,企业会按照“物有所值”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其作为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成本。在生产既定矿产品的条件下,尽可能少地消耗矿产资源;或者在消耗既定矿产资源的同时生产尽可能多的矿产。这就自动构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

4.物业管理要有相应的机构,必须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

把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作为产权来管理,涉及很多技术性、专业性的问题,需要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条件,现有的人员和条件显然不能适应。同时,考虑到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应实行分级管理,将管理权限从国务院下放至国家、省、县三级。石油、天然气和铀矿由国家直接管理;大量非金属矿产(包括砂石等建材)由县级管理;其余矿产资源由省级管理。三级管理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留作专项使用,并规定各级使用权的比例。在使用方向上,除了开发矿产资源的替代品,开发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技术外,还可以建立“矿产资源收入基金”,用于全民福利。

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管理必须彻底摆脱部门观念,实行收支两条线,既不能用于支持也不能用于补偿矿产勘查。因为矿产勘查的投入是由企业的成本来补偿的,本身就应该实行良性循环。将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勘查,无异于鼓励加快矿产资源勘查,从而加速开采和枯竭,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目的相违背。事实上,资源有偿使用本身就是对矿产资源消耗的限制和约束,是不可“逆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