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在传统财产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有许多突出的特点。它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的特征

1,排他性。专有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排他性是第一位的。知识产权被权利人所垄断,权利人垄断了这种独占权,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于同一知识产品,不允许两项或两项以上具有相同属性的知识产权共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主要是排除非专有人非法复制、假冒或剽窃知识产品。

第四,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相对的。

2?地区性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时效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这一权利将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将成为全社会的财富,为全人类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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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后:

(1)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1)没有实物控制的占有;(2)无有形损失的使用;(3)不会有有形交付的事实惩罚和法律惩罚来消灭智力成果。

(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民事权利(排他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地域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