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为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在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经科技部批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设立的面向全国机械工业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机械工业科技发明项目、机械工业科技进步项目、机械工业工程和新技术推广项目、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1)机械行业科技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及要求1。科技成果在国内外没有,或者虽在国内外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被公开使用;2.技术成熟,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具有明显的实用性;3.技术进步明显,综合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机械工业科技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及要求1。通过研究、开发、设计、试验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推动机械工业的科技进步和发展,提高机械工业的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2.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机械工业的科技进步起了重大作用;3.经过一年多的应用,该项目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机械工业工程及新技术推广项目奖励范围及要求1。在促进工程化、产业化和科技成果推广方面作用突出,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2 .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在国内先进水平以上;3.工程项目要经过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要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广泛应用于该领域;5.对机械工业的科技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机械工业软科学及标准项目奖励范围及要求1。在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2 .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必须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良好效益;3 .标准项目必须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述第(二)、(三)、(四)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1。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2.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3.仅依靠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且不可重复的项目;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5.本奖项已申报(无论获奖与否),且无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项目;6.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以促进机械工业的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目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人,对项目的完成起决定性作用;2.解决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的直接贡献者;3.在成果工程化、推广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4.在科学研发、设计、实验、工程、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行政人员原则上不能是主要完成人。(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并对项目的完成起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原则上,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等级和标准。1.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等奖为特等奖。2.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经实践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推动作用,经实践证明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5.特别奖可授予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特等奖项目需在奖励办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公布。

第九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获奖单位数和名额制。1.完成一等奖项目不超过15人,不超过10单位;2.完成二等奖项目不超过10人,不超过7个单位;3.完成三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不超过5个单位;4 .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完成单位不超过25个。第三章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申报渠道为1,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专业协会、地方协会)团体会员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本协会会员统一申报;2、科研院所、勘察设计院、高等院校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个人会员单位直接申报;3.个人项目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要求(一)由申报单位独家完成的项目;(二)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由项目主持单位申报;(三)单项工程,需要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含三名非单位专家)推荐的,由个人申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职工的,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需提供个人申报同意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评价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二)已证明的经济效益(需加盖财务公章);(3)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一等奖项目的查新范围需为国内外);(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要求推荐信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两份可不附“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3月底。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至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第四章管理、评估机构和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成。办公室是日常办公。

第十五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1)决定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组;(三)审定年度获奖项目;(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五)批准对有争议的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对专业评审组初评后推荐的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进行评审;(二)审定专业评审组授予的二等奖项目;(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七条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一)对本专业领域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评,对三等奖项目进行评审,对二等奖项目进行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二)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第十八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1。奖励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2.专业评估小组按行业进行初评;3.审查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4.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制度。评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实际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二十条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委和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办公室批准。特邀评委在今年评审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评委相同。

第二十一条专业评审小组和评委会评委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并对评审结论负责。当评委为获奖项目的成员或完成人时,在对项目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回避(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或者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二)热心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正确把握评审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四)对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价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第五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在评审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异议期为公示之日起30日内。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就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抄袭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有异议的。的项目,以及虚假填写推荐信和附件材料,属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名的异议属于非实质性异议;对评价水平的意见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对获奖项目的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内容和异议的事实依据;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法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加盖单位公章;3.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签名)和身份证号,并注明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异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法官进行调查。对项目的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提出,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如有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获奖项目,经调查后,将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告,撤销该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三年内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得到处理的,不予奖励。实质性异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经处理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获奖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联合公布。未获奖的项目不发通知,申报材料不予退还。延期评审项目应通知申报单位(个人),并在更正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第三十二条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和荣誉证书不得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