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是简易程序的一半收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告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按撤诉处理,已收取的诉讼费减半退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案的,原告按照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诉讼费减半,一次性收取;原告按照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不减半收取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原告按照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收取诉讼费一倍;原告按照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诉讼费减半,一次性收取。
扩展数据: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 *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被告变更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调查结束后,当事人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数额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一方承担。
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对监督程序提出异议,导致监督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单独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包含在诉讼请求中。
公示催告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条第(一)、(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包含在诉讼请求中。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的负担。
参考资料:
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的问题——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