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应适用于涉外“OEM”合同的灰色地带。
目前涉外许可加工(OEM俗称?代工?)侵犯我国注册商标权,我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包商根据外国公司的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都是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产品上也没有出现中国生产商的名字。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受我国法律管辖,即代工是否可能侵犯我国商标权,业内意见不一。有人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我国承包人不是商标所有人,没有使用相关商标标注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用在商品上?,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因此,类似的涉外许可加工行为,依据我国《商标法》不应判定为侵犯我国商标权。同时,这种合同属于加工合同,客体是生产过程中的简单产品,而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只有相关产品到达海外目的地,才能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限定为直接侵权,将商标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流通领域,值得商榷。事实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许可加工合同。1.中国商标法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正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进一步界定禁止主体,也就是没有限制只有?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在贴牌合同关系中,中国厂商虽然不是商标所有人,也没有使用相关商标标识其业务,但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框架。如果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二。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适用于生产领域。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这个规定显然是针对流通领域的。相比之下,前面提到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1项是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是针对生产领域的。任何国家的商标法不仅在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而且在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也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生产上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一起纯生产领域商标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麦建兴败诉?ZIPPO?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可在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李良五金加工店用激光打印上述打火机配件?ZIPPO?以及其他图形标志,然后在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包装存放。最终,麦建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4.38+0万元。这类案例清楚地表明,在我国,只要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没有销售,只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没有销售和出口的配合。3.什么事?用在商品上?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禁止?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商标只是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不参与?不一样,不是同类商品?。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什么?下列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是《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进出口代理,还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许可证,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都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将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加工合同至少构成协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是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书、证照,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进出口代理等设施、协助的,给他人的,应当以* * *侵犯知识产权罪论处。以上是我国关于商标协助侵权犯罪的相关规定,构成* * *与侵权,构成* * *与犯罪。它涉及多种商业活动,可以导致相关合同的产生,如通过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通过合同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可以说只是为了生产吗?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进出口代理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没有一方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仍可构成* * *与侵权* * *与犯罪。理由是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客观来说,有实际行动帮助。这两点也存在于OEM合同中。加工合同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不是商标权人,但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管、运输、储存、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协助侵权和* * *相同侵权。但加工合同更接近商品交易。保管、仓储、运输合同与产品的生产、贴牌无关,但加工合同不仅涉及提供劳务,还提供有形的成果;加工承包商直接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商标,因此加工承包商有更多的法律责任来保证生产的产品不侵犯我国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在OEM关系中,中国的加工承包商是来自中国的企业法人,它唯一要遵守的就是中国的法律。根据我国《商标法》有义务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侵犯我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但仍然生产或者继续生产,至少构成帮助侵权,不管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的证明。不然会有这么奇怪的事情。在涉外许可加工中,外国商标权是合法权利;中国商标法和中国注册商标对中国企业没有影响。(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