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新闻出版、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除本规定已明确执法主体外,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并有义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人格及其劳动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街道、地下通道、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铁路、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共汽车站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户外广告、邮筒、箱式配电室、通信交接箱、井盖(箱)等在空中架设的设施和管道,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体育场、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或者管理;
(五)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场、商店、超市、商业广场、展览场地、临时摊点、洗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其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化粪池、化粪池由产权所有者负责,产权不清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海岸绿化、水工建筑,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落实责任人。责任人落实前,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区域的责任区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