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表格1:“再进口”或“回售”。这被认为是一种初始形式。例如,知识产权人A以60元的成本在A国制造商品,并以100元的价格在同一国家销售;在B国,甲方也享有受B国法律保护的同类知识产权,由于B国是低价国,甲方在B国以70元的价格销售同样的商品。第三人在B国以70元合法购买了货物,并以90元的价格卖回A国。这样,在A国,第三方以明显的价格优势与权利人A竞争。在美国,所谓的“灰色市场产品”主要是指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产品。因为美国是高物价国家,所以这种水货很多。
形式二:第一种形式的变体,即知识产权人A利用B国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假设B国的制造成本与A国相比只有30元),通过其在B国的子公司或被许可人,为B国市场制造B国商品..如果第三人以70元的价格在B国市场合法购买商品,并进口到权利人所在的A国,则可以100元与权利人以90元的价格出售的相同商品进行竞争。
形式三:这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即知识产权所有者A通过其子公司或被许可人在B国制造低成本商品,同时供应给B国和A国市场。假设权利人或其授权经销商进口到A国的商品价格仍为100元,而供应给B国的同类商品价格为70元,则平行进口商可以在B国采购商品后再进口到A国,以90元在A国销售。
上述三种形式中,只有第三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平行”进口,而第一种属于转售,第二种只有非授权进口。尽管如此,平行进口一词并不限于实际意义上的“平行”;判断是否构成平行进口的关键因素是进口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即由权利人或其本人在其同意下投入出口国或地区市场。上述转售和擅自进口都具有构成平行进口的关键要素。相应的,这两种情况也被归类为平行进口的主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