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四)有限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认缴的出资额;(8)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报酬和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任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措施;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免职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加入或者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换的程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