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高农业科研,什么制度保障农业?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保护高标准农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育种基础、前沿和应用技术研究,实施农作物、畜禽等良种培育和育种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建立和实施种业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机制,增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的创新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国家完善农业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成果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热情。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动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鼓励企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型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过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和信息化,促进机械化生产适应农田建设、服务方式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加强农业信息监测预警和综合服务,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村资源和生态优势,支持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艺、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健康医疗、农村物流、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通过特色化、专业化经营,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合理配置生产要素,促进农村产业深度融合;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园区、乡村创业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统筹农产品产地、配送中心和销售场所的市场建设,加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农产品认证,提升农村产业竞争力。

乡村工业的发展应当符合国家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农民回乡创业和农村创新,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收。

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益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享受到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农场(林、牧、渔)的规划建设,推进国有农场(林、牧、渔)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国有农场(林、牧、渔)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发挥龙头作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鼓励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农民利益的联系,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发挥其作为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人才支撑

第二十四条国家完善农村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乡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农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统筹规划,不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支持发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以免费师范教育的方式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对长期在农村任教的教师给予优惠,保障和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提高农村教师的学历、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和深造,建立县乡联动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农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待,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支持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农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养农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加强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农村文化骨干。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回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有技能、善于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设涉农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农村流动,建立和完善城乡、区域、学校之间的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搭建社会工作和乡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福利待遇。(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