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资格取消的规定
1.被告被取消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告人的不合格主要是指被告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对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不符合条件的被告,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甚至同一法院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如果处理不统一,不严肃,也会有损法律的尊严。对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应驳回起诉,另一种是应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合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1,第一类纠纷的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和离婚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纠纷、因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监护和抚养纠纷、解除收养纠纷等。
2)继承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份额分割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权属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交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6)邻里纠纷。包括相邻的采光、通风、交通、排水、滴水、噪音、保险等纠纷。
7)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侵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美容引发的纠纷、产品不合格引发的纠纷、动物致伤引发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引发的纠纷。
8)债务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代理纠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无因管理引起的债权纠纷等等。
9)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版权纠纷、商标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发明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
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等。
2、第二类纠纷的范围。
1)劳动合同纠纷。
2)删除、驳回或驳回争议。
(三)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4)工伤认定争议。
5)其他。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发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经过相关劳动争议管理部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满才可以到法院起诉。未经仲裁,他们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的范围。
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几类纠纷中不能包含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引起的争议,申请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三、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法律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资格取消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一般来说就是驳回诉讼请求。原告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但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其对应的被告。如果没有被告,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就无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