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认定意见不一
在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严重的认识分歧。
本文通过对2010至2013北京某区检察机关办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的分析,剖析了司法机关对证据可采性的理解和定性把握存在差异的原因,并简单提出了解决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侵犯商标权,司法差异
一.概述
目前,我国商标侵权犯罪十分严重,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侵犯商标权犯罪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和冲击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地位。
基于理论基础,商标侵权犯罪的刑法理论研究并不是重点领域。
法律规定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且司法解释较多,明确指导实践的能力不足。
基于实践,近年来,侵犯商标权犯罪处于快速上升阶段,犯罪手段翻新,侵权产品广泛使用。
鉴于新刑诉法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更加严格,各地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信和定性把握方面,打击商标侵权犯罪都处于探索阶段。
正是由于理论和实践的薄弱,使得司法机关在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诸多混乱和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
第二,司法机关处理商标侵权犯罪的差异
(一)证据标准不统一
1.在商品销售价格的确定上存在分歧。
2010至2013,侦查机关因涉案商品价格鉴定撤回审查起诉案件28件,此类案件有两次价格鉴定。
第一次价格鉴定以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为基础,第二次价格鉴定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
定价两次跨越罪与非罪,即以实际销售价格为依据时,未达到罪(未遂)的追诉标准。
2.侦查机关取证不规范。
(1)证据固定不及时不全面。
在有疑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1人的10件案件中,有4件7人后期找不到买家核实销售价格,导致对“非法经营额”和“销售金额”产生疑问。
这与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有直接关系。
(2)鉴定意见不规范。
一是因侵权鉴定不规范,证明力弱,嫌疑人对鉴定提出异议,价格鉴定不以销售价格为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主体为侵权单位提出异议。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被侵权单位提供文件证明涉案产品侵权,是反对的。
(3)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导致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的。
如朱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案,犯罪嫌疑人拒绝在扣押清单上签字,侦查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擅自转移扣押地点,且相关视频未固定,无犯罪嫌疑人、证人在场,导致关键证据是否被扣押产生疑问,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进行补正,最终被依法排除。整个案件是可疑的。
(2)罪名适用存在差异。
2010至2013,检察机关变更侦查机关定性案件***9件21人。
由审判机关变更检察机关的案件2件8人。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机关变更检察机关的8起案件中,均为检察机关变更侦查机关性质后由司法机关变更。
检察机关改变了性质,都是出于对重罪的考虑。
检方认为,这两起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伪劣产品。此时,犯罪嫌疑人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想象竞合犯成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从重罪处罚。
然而,这并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司法机关认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需要相关部门对假冒伪劣产品进行认定,而这两起案件中没有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所以只成立假冒注册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第三,司法机关之间差异的原因
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存在差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侦查机关在侦查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审判机关在审判权等方面的操作偏差等主观问题。
(A)法律的适用程度
1.司法解释很多,散见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
虽然罪名比较少,但是涉及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很多次了。
比如2004年11.2《最高人民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2011 1 1最高人民司法机关侦查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与其他犯罪相比,商标侵权领域的犯罪在罪名和构成上更为抽象和专业化。
这种情况,客观上给公检法办案人员把握案件定性带来了一定困难。
2.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律法规的竞合过于集中,实践中难以把握。
在刑法分则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条竞合过于集中。
“除本节外,我国刑法没有这种集中,类似于本节的条文竞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侵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再次竞争。显然定性把握太复杂了。
就刑法理论而言,本文的竞合包括竞合和交叉竞合,意义深远,争议较大。
所以客观上公检法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的差异。
3.刑法明显从轻,重罪轻判。
如今立法和司法对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
从传统的角度来看,传统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要比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要得多。
如此一来,刑法在量刑幅度的设定上明显宽大。
此外,受限于商标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和采信,通常认为适用轻罪指控进行定性处罚,造成重罪轻判的后果。
事实证据的水平
1.商标侵权案件取证难
据相关统计,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使得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异地侵权”和地域跨度大的特点。
此类案件证据难寻,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
而且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在实际查办案件中,以销案数为证据依据,定罪量刑未遂较低。
2.商标侵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公检法》的证据可采性上存在差异。
这些案件大多涉及商标、电子商务、物流、司法鉴定等诸多专业知识。
要求参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结合司法实践,现实与要求存在明显差异,导致证据可采性存在差异。
3.执行力的趋同性还不成熟。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和其他证据材料,经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无疑促进了公检法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
然而,修订后的第15条也有一些缺点。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视听资料、行政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处罚结论是否属于侦查、司法机关可以采纳的证据?修正案没有具体说明。
如果立法不能明确该证据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可能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3)司法官员级别
公检法的职能不同,导致执法理念不同,导致办案过程的差异。
我国宪法赋予公安机关不同的职权,客观上导致了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的差异。
从司法主体本身的特点来看,司法官员主体的社会性与司法价值的神圣性之间存在矛盾,司法主体的个体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也存在矛盾。
因此,对这种公检法分歧的存在是客观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四,商标侵权犯罪司法差异的解决机制
(一)正确认识差异,树立正确的正义观
司法机关之间的差异是有客观原因的,比如立法的复杂性,司法关机职能定位的差异。
特别是侵犯商标权犯罪,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
一味强调消除差异而忽视个案特点是不现实的,司法审判可能存在刚性。
因此,司法机关应正确认识差异,深刻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在执法技术层面上走向成熟,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上求同存异,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2)统一证据标准,树立法律权威。
司法实践证明,如今商标侵权犯罪的证据收集、受理、定性和量刑,大多取决于司法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商标侵权犯罪的快速增长已经与司法的正确适用不相匹配,迫切需要立法和司法给出相对统一的标准。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更新法律观念。
为了应对商标侵权犯罪的职业化,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司法人员接受现代刑法和诉讼法,更适应现代法律思维模式,懂得如何办案。
(四)加强法律监督,实现相互制约。
进一步协调公检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关机职能定位的差异下更加细致合理地分配权利,建立司法机关之间有效的沟通、协调和监督机制,深化法律监督,真正实现相互制约。
注意事项:
①本文所涉及的数据均来自北京市某区检察院2010至2013办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分析统计。
②王朔。论我国刑法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法学系列。2011(2).
③只是满了。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经济学和法学。20648+02.
④朱。法律价值与法官人格的冲突与协调。公布的信息不详。
商标侵权特征的区域论证2
[摘要]2065 438+00至2012年,B市C区侵犯商标权犯罪逐渐呈现出售假比例上升、侵权手段多样化、形式更加隐蔽、数额日益巨大、地域特征明显、销售网络化、国际化、职务犯罪伴生等一系列特点。
当前,司法行政机关应从加强普法、提高监管力度、提高合作水平、组建专业队伍等方面加强工作,提升商标保护水平。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权;犯罪的特点;经验分析
B市C区聚集了CBD、奥运、电子城三大功能区,占据全市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的半壁江山,拥有114家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其他大中小企业不计其数,文化创意产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随着B市C区在首都商业、金融、文化等方面的核心地位越来越明显,该区域的商标权保护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010至2012,B市C区检察院办理商标侵权刑事案件95件220人。
总的来说,B市C区商标侵权刑事案件近三年呈指数增长趋势。
一、近年来B市C区商标侵权犯罪的特点
通过对B市C区近年来商标侵权刑事案件的分析,此类犯罪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重点犯罪十分突出,“取消休假”的比例越来越大。
2010至2012,B市C区检察院受理的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约占案件总数的78%,假冒注册商标罪约占19%。
可见,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b市C区侵犯商标专用权罪适用的重点罪名。
但近年来,“售假”比例明显上升,成为B市C区商标侵权刑事案件整体数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二)侵权产品种类丰富,侵权手段日益多样。
在侵权产品类别上,大致可以分为食品保健、家装清洁、箱包服装、运动器材、汽车配件五大类。
名牌箱包服装仍是商标侵权犯罪的重灾区,名牌汽车零部件产品成为商标侵权犯罪的新热点,其次是名牌酒类产品。
在侵权手段上,由于产品类型不同,手段也不同。
一般来说,名牌箱包、服装的商标侵权案件虽然比例较大,但侵权手段仅限于实施销售行为;汽车配件品类中,除了直接购销的,大部分都是通过在非正品零部件上贴合格证、喷涂标签、烫标签等方式进行假冒;在食品保健类中,假冒名酒的案例占比最大,手段多为回收正品包装,然后原浆勾兑或直接用劣质酒灌装封签;在家装清洁品类中,虽然大部分假冒名牌家具并没有在仿家具上贴上商标,但注册商标往往被用于交易单据等手段。
(三)国际知名品牌是侵权的主要对象
2010侵犯国际品牌商标权案件比例为66.7%,20112为68.2%,2012为90.6%。
从2010到2012,自主品牌商标侵权比例分别为33.3%、31.8%和9.4%。
从品牌来看,被侵权的国际商标主要有:香奈儿、爱马仕、百达翡丽、江诗丹顿、奔驰、宝马、轩尼诗、杰克丹尼。国内商标方面,主要有茅台、五粮液、娃哈哈、燕京、奇瑞等国内工业主导产品。
(D) * * *同罪比例高,涉案金额日益巨大。
在2010至2012的商标侵权案件中,* * *的比例接近50%。
其中,三人以上团伙作案约占18%,经常出现夫妻式、家族式、老乡式现象。
同时,由于分工明确,与犯罪分子密切配合,涉案金额往往巨大。
如孙谋等3人假冒名牌酒、葡萄酒案,3人分工生产、销售假冒名牌酒、葡萄酒,共计70余万元;在某某等假冒汽车配件案件中,13名涉案人员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制售假冒名牌汽车玻璃金额达1.6万余元。
(五)犯罪形式更加隐蔽,打击难度越来越大。
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增强,作案人员多采用单线联系、远程指挥、联系方式频繁变换,难以抓获主犯及上下线人员。
作案地点隐蔽,多位于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偏远地区。窝点分散,经常更换。原料存放地、半成品加工地、成品生产地、储存地通常不在一个地方,增加了打击难度,很难“一锅端”。
且案值往往难以彻底查清,行为人使用假名、做假账或不做账的现象普遍存在。
(六)犯罪地区特征明显,重点地区辐射效应越来越明显。
随着重点地区商标侵权活动的日益加剧,逐渐对周边地区产生了一定的辐射效应。
比如假冒汽配案件,多在汽配城作案,但通常行为人会选择附近隐蔽性较好的出租屋作为假冒汽配的制造、储存场所。
(7)多数侵权产品“南产北销”,“上游”打击力度越来越弱。
近年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比例不断上升,反映出上游犯罪日益猖獗。
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嫌疑人声称侵权产品或商标和包装来自广东、福建、浙江和其他南方地区。
各地司法机关打击销售行为后,往往对上游犯罪打击不力,收效甚微,也导致商标侵权犯罪持续高发,屡禁不止。
(8)生产更加智能化,销售更加网络化、国际化。
三年来,B市C区发生的多起商标侵权犯罪属于智能犯罪。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制假设备先进。有些假冒产品在外观、质量、装潢上与正品几乎一样,甚至更好。
如朱某某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所获侵权产品经多名店长、技术人员鉴定,多数被认为与正品相符。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逐渐增多并迅速发展。
如刘、李销售假冒名牌服装案,侵权产品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买家遍布全国,取证困难。
与此同时,侵权产品的销售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
如夏某某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服装案,犯罪嫌疑人交代,所购买的1500件商品为俄罗斯客人订购,全部发往俄罗斯;再比如,在几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中,肇事者多为导游,且多为韩国人。他们通过其他导游定期将韩国、日本的旅游团带到店里,集中向这些外国游客销售侵权奢侈品,牟取暴利。
(9)伴随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日益恶劣。
B市C区部分大型销售市场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市场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为部分商户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便利。
由于B市C区人口密集,国际企业、媒体、游客众多。事件发生后,往往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行为人身为市场管理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向商家索贿,为商家销售侵权商品打开方便之门。
同时,四人还在市场三楼的一个仓库内,将假冒的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等国际奢侈品牌卖给市场商户,案值巨大。
该案引起了国内外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犯罪特征的成因分析
B市C区近年来商标侵权犯罪呈现上述特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市场需求量大,非法利润高。
追求高额利润是商标侵权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在现实社会中,公众尚未形成保护商标权的舆论氛围。一些消费者往往因为侵权产品“又有名又便宜”而蜂拥而至,而那些知道假货的人却不受任何法律制裁,甚至道德谴责。
这无疑为商标侵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
巨大的市场需求必然推高非法利润。
(二)犯罪成本低,刑罚威慑力不足。
犯罪成本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低于正品的生产成本。
有些产品只是换了包装,贴上了商标,有些甚至只是在交易单据上使用了某个名牌商标的名称。
第二,惩罚成本低。
随着犯罪手段的提高,侦查难度加大,市场需求大,往往导致一些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犯罪证据难以及时收集和固定。司法机关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往往远远低于犯罪分子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即使被判刑,处罚通常也较轻。
这使得犯罪分子往往选择铤而走险。
(三)执行力衔接差,打击力度不够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人轻刑”的倾向,往往“以罚代刑”,处罚不力,又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无法从总体上震慑肇事者,防范社会,形成了庞大的犯罪黑数。
此外,在“南货北卖”的体制下,异地司法合作困难,上游犯罪无法得到有效遏制,难以从源头上遏制犯罪链条的形成。
(四)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市场监管者自律不足。
工商部门注重形式审查,忽视真实经营的后续监管。
商标保护部门通常只进行定期和突击检查,没有形成对商标侵权高危行业和高发地区的常态检查。
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大市场的监管者缺乏自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对一些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索取、收受贿赂,为加害人提供帮助或共同犯罪。
三,应对策略和建议
(1)加强普法,构建群防群治网络。
商标保护部门和相关法律主体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社区宣讲等方式,广泛开展商标保护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提高商标保护意识,自觉远离侵权产品。
同时,及时开展案例警示教育,鼓励有奖举报,引导公众自发参与打击侵权活动,形成打击b市C区商标侵权犯罪的联防网络。
(二)加大监管力度,做好执行衔接。
市场主体首先要做好自我监督,增强市场管理者的自律性。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常态化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检查,对商标侵权高危行业和重点行业建立企业守法档案,实施跟踪监管。
司法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商标侵权犯罪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市场动态信息收集,快速处理和反馈举报线索。
(三)加强司法合作,全面打击产销各环节。
要加快完善异地司法协作机制的步伐,实现犯罪信息异地实时共享,同步开展联合行动,建立重点地区间的常态化联动机制,形成对商标侵权犯罪生产、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全面同步打击。
(四)组建专业队伍,推行专业化办案模式。
商标侵权犯罪案件多,案情复杂,法律问题多,办案专业性强。因此,可以考虑选派业务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专业办案团队,专门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