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将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他说:“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实施的。这12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快速城市化时期。在此期间,我们有2.7亿多农村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速度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一直在变化,所以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决定,把这些决定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适应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刘镇伟说,中央对此已有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提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不变,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农民不应该把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还要保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权益。中央提出的这些要求,是下一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考虑的内容。

“依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是这次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刘镇伟说,“土地的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是市场行为,不能定指标,更不能靠政绩考核强行推动。规模经营越大越好。我们的国情很不一样。要因地制宜,知道规模经营有多大,经营主体知道外人不能插手。"

在回答记者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定制度的提问时,刘镇伟说,种子是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现行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有些制度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所以这次建议修改种子法。

刘镇伟说,种子法修改主要是全面规范育种科研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品种审批制度、种业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现在草案已经完成,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品种审批制度就好比工业品进入市场之前的准入制度。这一制度于1960年代在一些省份实施,1980年代在全国实施。现在我们有21万多种作物和5300多种树木。”刘镇伟说,“品种审定制度实施后,推广了一批综合性状好、适应性广的优良品种。当然,这一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渠道太窄,需要审批的品种多。另外,过去我们吃不饱的时候,对品种的标准是产量标准,对抗病、抗虫、抗疫、好形不够重视,有缺陷。在审批过程中,有些地方不够公平,这些都是本次修改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次修订中,我们减少了通道上的流量。原来需要我们审批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有28个,这次减少到了5个。此外,我们还开通了一个新的频道。对于大型种子企业,即从事育繁一体化的种子企业,其开发的品种应按照国家的方法自行检测。国家不再统一组织检测,但企业要对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将有高额处罚,并取消自测资格。另外,批准的品种在应用中出现严重缺陷怎么办?我们建立了强制退出制度。品种审批制度总体上还是一个合理的制度,现阶段不能取消。”

谈及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刘镇伟说,“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我们重视这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对较小。主要表现是原始创新的激励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导致很多人从事品种选育。而修改品种、模仿品种多,低水平重复多。品种同质化问题严重,与我们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有关。比如,一个原始创新者花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开发出一个品种,但别人拿了这个品种或者繁殖材料,在个体性状上做了一些修改,报了新品种,然后公开推广应用,这对原始创新是致命的打击。所以,这次在制度设计上,要加强对原始创新的激励和保护,加强对原始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和获取利益的途径。可以说,我们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又前进了一步。当然,相对于种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还有一定的距离,但因为起步晚,所以要小步快跑,先走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