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
《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特定经济部门: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益事业,以及一些分散、波动较大的农业和自然资源开采行业不宜过度。
2.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因此不适用反垄断法。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限制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利益,损害了相对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惩罚。
3.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和联合行为:这是指在经济低迷时期为调整产业结构而进行的并购,以及在发生严重灾害和战争情况下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