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教材错误的知识产权法

1.1.不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这个行为应该定性为合理使用,所以不算侵权。

2.侵权。托福考试试题分为听力、语法、阅读、写作四个部分。ETS负责开发和设计。就设计和创作过程而言,每道试题都需要很多人经历多个步骤,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编制的整套试题也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新东方学校以商业运作为目的,以公开出售的形式复制并分发托福试题。作品的使用方式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新东方学校抄袭并公开出售托福试题的行为已经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侵权。虽然ETS在出版物和录音带中合法注册了托福的商标,新东方学校在“托福系列教材”和“托福听力磁带”中突出使用了“托福”一词,但新东方学校使用“托福”是描述性或叙述性的。其目的是说明和强调出版物内容与托福考试有关,方便读者了解出版物内容,不注明出版物来源,不造成读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和混淆。

第二,1,侵权,侵犯专利权中的制造权和销售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来判断。w公司擅自使用H公司的专利,当然是故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犯专利权、侵犯销售权;与上述问题相同,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继续销售,因为其行为属于侵权,销售属于继续侵权,会进一步损害H公司的合法权益。

3、侵权、侵犯专利使用权;行为上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继续卖,必须停止侵权,同理。(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1,判断商标是否相似,

首先,应该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

其次,对商标进行“孤立观察比较”、“显著部分比较”、“整体观察比较”,判断是否近似;

最后是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

我个人认为本案中的“华表”和“邓华”在认知上不会混淆,因为发音和字体不同,所以我认为不相似。

2.该商标的装潢侵犯了邓华的商标权;理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1。这一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储存、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要是侵权,就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第二,北京酒厂发函给仓储公司,仓储公司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否有意为之。从这一刻开始,可以认为是故意的。因为是主观故意,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法律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

4、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1。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只要是侵权,就要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的责任;2.北京酒厂给商场发函,商场不予理睬。不管之前是不是故意的,从这一刻开始,都可以算是故意的。因为是主观故意,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1,先分析学生L的行为:

l未经S许可的翻译行为侵犯了S在著作权方面的翻译权,即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原作的翻译权是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译者对其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L在杂志上的翻译也必须经过原作者S的同意,否则就是侵权。

2.休闲的行为:它的辩护是站不住脚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外国人的作品可以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条件之一是,其作品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发表,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美国是TRIPs协议的签约国,所以S在美国报纸上发表的文章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第二,著作权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闲情以其译名为s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

3.“饭后”的抗辩理由并不完全成立。1.翻译确实在合法许可的范围内,应当向L支付报酬。2.l的翻译基于S的文章,是衍生作品。所以重印译文也相当于重印S的作品。基于合法的许可,应当向S支付相应的报酬。

5.你自己想想。应该不成问题。

我已经打了一个多小时了...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