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门槛降低。

侵犯商业秘密的门槛降低。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标准,扩大了定罪情节,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关闭的数额纳入其中,并将定罪数额由“五十万元以上”调整为“三十万元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存在诸多争议问题。亟待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该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

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不同的损失计算方法,以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

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

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刑罚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和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

鉴于以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具隐蔽性、卑鄙性和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费确定,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相对小于非法取得,根据司法解释,在定罪的门槛上有区别,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的销售利润损失计算损失数额。

司法解释明确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规定有“主要侵犯知识产权”、“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等四种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规定,“认罪认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不披露、不使用或者不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