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知识产权收入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所有。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那么任何一方因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享。

但由于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其权利的产生和取得与财产利益的实现往往不同步,甚至长期分离。如果在此期间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会给知识产权的产权性质和权益的认定带来困难。

判断一方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知识产权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取得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即使是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利益,只要在离婚前明确可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入不明确的,不能认定该收入属于离婚时夫妻的同一财产。

由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具有一定的预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权利人没有将其知识产权投入使用,其收益并不明确,不能认为* * *与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