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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谁所有,或者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按约定办理离婚。但规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离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离婚后购买的财产;
(2)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继承和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一方或者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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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就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补贴和生产补贴,应该归自己所有。
4.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分别在两个地方管理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分别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悬殊的,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当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5、登记结婚,尚未* * *同居生活,一方或双方赠与、赠与应认定为夫妻* * *同财产,具体处理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的合理分割。原则上,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归各方所有。
6.婚前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和4年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拿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 * *同财产,原则上平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具体处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相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所占财产可以分给一方,共有所占财产的一方应当补偿另一方所占财产价值的一半。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享生产资料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财产价值的一半。
11.离婚时,夫妻双方当年经营的种养业,没有收入的,为了发展生产经营,应当合理分割或者折价。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拆除、新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的份额归另一方,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已扩建的,扩建后的房屋视同夫妻财产。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宜分割使用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或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得到房屋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双方条件平等的情况下,女方应得到照顾。
14.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居住的房屋属于,离婚后另一方以无房可住为由要求暂住地。经查,根据情况可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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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离婚时一方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另一方所有。分割夫妻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另一方适当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或丢失。离婚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因* * *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所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 * *债务,离婚时以夫妻* * *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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