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最惠国条约是什么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
1.自动化。当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多于其他成员国享有的优惠待遇时,其他成员国自动享有这种优惠待遇。
2.身份。当一个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待遇自动转移到其他成员时,受益者必须是相同的。
3.互惠。任何成员既是受益者,也是给予者。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进出口产品和服务贸易的所有部门以及各种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编辑此段落]
解释
根据路透社金融词典,最惠国待遇是指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承诺,规定如果一个缔约国的一方给予第三国某种优惠待遇,该缔约国的另一方将立即获得同样的优惠待遇。
[编辑此段落]
分类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前者是指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所有优惠待遇,应无条件、无偿、自动地适用于另一方。后者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编辑此段落]
主要内容
最惠国待遇涵盖的范围很广,其中最主要的是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贸易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关税和其他税收;
2、进口、出口、转关、仓储和船舶变更中的有关海关规定、手续和费用;
3.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在贸易和航行条约中,最惠国条款适用的范围更广,包括缔约方的船舶和船上货物进入、离开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所有国家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和非歧视性的贸易机会。它被用作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其签署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和附属国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由于处于从属地位,实际上很难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战后,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出口商品实行单边和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普遍优惠关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