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夫妻财产是什么?

法律分析: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发放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如果是婚前取得的,也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乘以年平均数,取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对同一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5条子女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的,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承担数额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