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法保护中国民间文学艺术

本文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入手,对民间文化作品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设想,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有所帮助,同时也希望对挖掘民族文化遗产、弘扬和繁荣民族文化有所帮助。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含义解读

民间文学艺术原本属于传统文化(或传统知识)的一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中成为一个独立的议题。二、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差异,以及风俗习惯、文化背景的影响,各国的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导致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理解存在差异。纵观各国立法和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总结,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集团

(2)长期

(3)继承

可变性

(5)地域民族性

(6)文学性

(7)创作形式的多样性

㈧法律保护的交叉性质

第四,如何构建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体系

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华民族的民间文艺也越来越受到资源可以商业化的外国人的关注。然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命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加以解决。建立一套以《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为核心的特别法和其他政策法规相结合的民间文学艺术综合保护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文学艺术作品集体管理制度

200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予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即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建立许可和收费制度

目前,突尼斯等几个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实行版权保护,指定专门机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实行许可和收费制度;日本、韩国等国家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北欧、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设置专门场所,集中培养工匠;阿根廷颁布了保护探戈艺术的特别法案;早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就开始了民间文化普查,“从教堂到勺子”,全部登记备案,每年还专门举办“国家遗产日”,增强人们的遗产保护意识。有学者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许可费制度应该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而进行的使用,如制作该作品的群体在传统习惯范围内,出于生活或娱乐的需要而进行的使用;在合理的使用范围内,以举例的形式在作者或作者的原著中使用;作者运用民间文学的表现形式创作自己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达到介绍和评论的目的;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要转载或引用民间文艺。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博物馆以展示或者保存版本为目的,复制本馆收藏的民间文学艺术,将已经出版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或者改为盲文出版,以非研究或者营利为目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拍摄、复制、绘画、录像。这类似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

第二层是未授权但有偿使用,比如用于教育目的。

第三个层次是必须许可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公益,这种使用不需要支付使用费。如从民间艺术中汲取灵感而创作的作品等。

第四个层次是既需要许可又需要支付使用费的使用,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如民间文学艺术复制品的出版、复制和发行,民间文学艺术的公开朗诵和表演,以及通过有线、无线或其他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等等。收取的版税不归某个部门或组织所有,而是由国家作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经费进行分配和使用。

(三)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各级政府有着天然的责任。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政权力和经费保障,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从宏观上把握民间文学艺术的挖掘、保护和发展。但是,如果简单地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责任委托给各级政府,必然会增加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负担。特别是在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域文化差异明显的国家,单纯依靠政府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不合适的,应该把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结合起来。

1.各级政府及其负责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部门(一般为文化行政部门)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民间文艺项目。

(3)建立民间文学艺术普查登记机制,组织力量抢救和挖掘民间文学艺术,将收集和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相关资料制成数据库,建立相对系统规范的民间文学艺术档案,建立国家和地方民间文学艺术博物馆。

(四)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重点民间文艺进行评审,公布重点民间文艺名录并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正在消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文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和抢救。

(5)在中央和地方广泛建立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对象的研究机构,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宝贵遗产,重视民间文学艺术研究者的培养,将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引入各级学校的艺术教育课堂,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六)建立激励制度,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挖掘、整理、申报和传承,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的积极性和热情,命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单位或地区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民间文学艺术之乡、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培养传承人。

(七)建立健全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制度,授权一个行政部门或者组织负责部分重点民间文学艺术的许可、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并负责收取使用费。

(八)设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专项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国内外社会募集和接受的捐赠组成;对重点民间文艺传承人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鼓励其带徒传承技艺;对具有开发价值并能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民间文艺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九)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传承和发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一种宏观的领导和监督,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只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干预,如强制许可和行政处罚。即使有时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出现,一般也应限于那些国家或地区的重点工程和进入我国公共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前者,如被称为“国粹”的京剧,已被列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昆曲等。后者如《花木兰》、《白蛇传》、《牛郎织女》等在中国广为流传,地域性、民族性已不明显。

2.对于其他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应该成立一个完全自治的专门的民间管理组织,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权利主体,或者由源集团将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权利授权给这个组织,由其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该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1)以自己的名义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或创作者主张权利,可以作为涉及民间文学艺术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

(二)配合政府实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规划,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所管理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申报、普查、登记和评估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民间文学艺术的日常管理,与使用者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取使用费,支持、鼓励并积极参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开发,组织来源团体成员积极进行传承。

(4)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社会捐赠、收取使用费和商业开发费等方式,建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基金,合理配置基金,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传承..

(五)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传承人难以有效行使的,可以由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民间文艺源于民间,从民间流传下来,与特定的地域和民族密切相关。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保护民间文艺,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必然使民间文艺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难以传承和发展。我们每个人都是我们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保护者,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要每个公民的关注和参与。

(四)中央统一保护和地方政府单独保护相互配合。

首先,中央政府应在世界遗产公约中将民间文学艺术宏观定位为与物质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其地位,从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源头群体相关利益、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资源等角度制定保护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 并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工作。其次,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工作。

最后,地方人大和政府要积极制定不需要中央承担主体责任的非重点民间文艺法律法规或政策,配合地方落实中央相关立法或政策。

(五)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民间文学艺术比传统知识产权更具有地域性,一般只属于国内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