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和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第三条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应当遵循鼓励创新、有效利用、科学管理、优化服务、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知识产权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论证等服务。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发布全市知识产权白皮书。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农业、林业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机构应当配合其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促进、保护和公共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条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型智库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增强全社会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

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联盟等。应当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行业自律和自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沟通机制。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加强与闽西南合作开发区和对口支援地区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知识产权案件移送、联合调查等执法合作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机制,开展两岸知识产权金融合作,支持台湾省民间资本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基金投资、知识产权运营等活动。

推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协调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改革创新中,错误符合改革方向、法定程序和规定,以促进工作为目的,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或者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众利益的,可以不追究或者免除相关行政责任;相关主体在被问责时可以申请免责。第十条鼓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对台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适时在全市推广。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专项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奖励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专利奖评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专利奖励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所得,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第十五条鼓励知识产权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方式,建立适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特点的评估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信贷支持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融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财产处置机制。

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涉及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推动设立两岸知识产权相关金融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和交易运作提供资金供给和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