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关保护中的保证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申请时的保证金。
这属于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货物价值只有两种:海关定价和成交价格(与申请人无关)。只是怀疑而已,并没有正版和盗版。只有调查后才能确认。我认为涉嫌侵权的货物应该有出口报关单,货物的价值就是出口报关单上的金额。(到岸、离岸价格、合同价格...)“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的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该货物等值的担保,以赔偿因适用不当可能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海关扣留货物后的保管、保管和处置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库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应当从担保金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这个担保金额的用途可以看出价格的定义。而且在《条例》中修改为“不超过”。(2003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另外,我在海关总署网站上查到的最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是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83号),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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