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

美国337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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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以及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并销售到美国。起诉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方式:利用美国关税法1930第337条(以下简称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联邦地方法院。但是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使用337条款不是为了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了防止进口。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中美贸易的不断增长,在美国做生意的中国生产商必须面对被美国公司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不公平贸易以及其商品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患于未然。

什么是337条款?

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所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不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作用。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某进口商品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就会要求美国关闭该商品。

根据第337条,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诉讼通常包括对进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包括排除令——禁止某一特定产品的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商进入,或者同时发布两个命令。由此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将对进口商造成致命打击。

第337条款禁止所有不公平竞争或任何向美国进口产品的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主、进口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的行为,其威胁或影响足以破坏或实质性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这种产业的建立。或者限制或者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境内,或者为进口到美国境内而销售,或者进口到美国境内后销售,并且该等货物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在美国登记的有效的、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者专有权,并且这四项权利已经存在或者仍在确立之中。”

这说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一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如阻碍或遏制某一产业的形成,导致美国形成贸易垄断。337条款特别用于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以有效的美国专利方法在国外生产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在客观上使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对于外国竞争对手具有优势,也明显使外国竞争对手在进入美国市场时受到337条款诉讼的威胁或困扰,因此必须考虑使用昂贵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第337条提供的救济也比美国国内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所能获得的救济更直接。此外,外国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面临的行政程序比在美国地方法院更复杂。

委员会的调查

根据337条款,进口行为是否不公平取决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调查,该委员会“应根据请求或根据其权限调查任何被指控的非法行为。调查开始后,委员会应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并应尽快结束调查并做出决定。为了促进快速审判,委员会应在调查开始后45天内确定其最终决定的目标日期。”整个程序一般需要一年,比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六个月,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及时任命行政法官,将337调查移交给法官。如果调查结果是该方违反了337条款的规定,委员会将发布命令,禁止非法方进口的所有侵权商品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对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影响,美国经济中的竞争条件,美国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以及美国消费者,”如果委员会认为这种商品不应被排除进入美国,它可以选择不采取行动。

在选择禁止货物进入美国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禁止令应限于所有被认定为非法并由非法方进口的物品。这是“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有限排除令的片面性,或者如果侵权行为是已知的,且难以确定货物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排除所有类似产品,而不管进口商的身份如何,这被称为“一般排除令”或“一般禁止令”。它禁止某一类别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商和尚未知晓的未来生产商和进口商。

如果在调查期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正在发生侵权行为,它有权发布临时排除令。但只要进口商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定的金额提供担保,充分保护美国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进口商的商品还是可以进入美国市场的。除了排除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命令,要求违反者停止并停止从事不正当竞争,也可以发布临时停止或拒绝令。不遵守该命令将面临约6.5438亿美元的民事罚款,或其每天非法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国内价值的两倍。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可以发布命令,扣押和没收违反337条款进口的产品。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扣押和没收产品:权利人、进口商或保管人以前曾试图进口该产品,该产品因禁止进口令而被拒绝进口,进口商在上次进口时已收到禁止进口令,并被告知其产品可能被扣押和没收。

最后决定

无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什么决定,都必须经过美国总统的最终审核。如果美国总统能够在收到决定后的60天内否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将不再有效。如果总统同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或者在60天内不否认该命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将成为最终决定,但美国联邦法院上诉庭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除外。

简而言之,根据337条款,美国企业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违法或侵犯知识产权,而且美国确实存在相关产业,就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立案,起到遏制和限制竞争对手的作用。对于应诉企业来说,由于调查通常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技术,往往要依靠律师和技术专家,负担很重。企业应尽量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相关的调查研究,尽量避免陷入337条款纠纷。

美国第337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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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人们有权根据专利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受其专利保护的产品和海外对其产品的专利仿制品到美国。起诉此类违法行为有两种方式:1930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联邦地方法院。但是越来越多的美国公司不是为了防止国际侵权而使用337条款,而是为了防止进口。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的持续增长,在中国经营的美国制造商必须正视对其不公平贸易,美国公司已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该商品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风险。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有必要制定规则,在魏冉反“337争端”。

什么是第337条

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所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作为一个“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不公平竞争的作用。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进口商品存在公平贸易、不公平贸易,美国公司就会向它提出美国这个国家应该关闭该商品的请求。

根据337条款,可以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对进口商品普遍存在的起诉,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盛素芳救济的形式是排他性命令——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禁止和停止或拒绝——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以发布两个命令。因此,如果美国赢得了正确的人,进口商将有致命的打击。

337条款禁止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不公平贸易行为”是指:“所有商品的进口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进口商品在美国销售或在美国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威胁或影响摧毁或损害美国国内产业的实质, 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进口美国的商品,或为美国而进口并销售,或进口后销售美国,以及侵犯美国已注册有效的、可执行的专利、商标、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专有设计的种类,并且在这四种权利中已经存在或仍然存在”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一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阻止或抑制某一产业的形成,从而导致美国贸易垄断的形成。第337条专门针对禁止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禁止任何使用海外生产的有效美国专利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这客观上在美国的知识产权上比外国竞争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显然外国竞争者在进入美国市场时,会受到337条款的诉讼或扣押的威胁,但必须考虑使用昂贵的程序来维护其利益。第337条规定的救济比美国各州侵权诉讼当事人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还可以得到更直接的救济。此外,外国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面临的行政程序比在美国地方法院进行的更为繁琐。

调查委员会

根据337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商品是否存在不公平做法进行调查,“或者,如果有人提出要求,应该根据职权范围对任何被指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调查开始时,委员会应在《联邦登记册》这本书上公告,并应尽快结束调查并作出决定。为了便于迅速审理,该委员会应在调查开始的45天内,确定其最终决定的目标。”整个过程通常需要一年时间,更复杂的案件可以推迟六个月结束,但也必须在18个月内完成。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及时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移交给主持的法官。如果双方的裁定违反了337条款的规定,委员会将发布命令,禁止所有侵权商品非法进口进入美国。“考虑到这种排除公共健康和福利的美国经济在竞争条件下,类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在美国生产,对美国消费者的影响”,委员会不应该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这种商品进入美国,也可能选择不采取行动。

在选择违禁物品进入美国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禁止令应限于被发现违法进口的所有物品,即“有限排除令”或“有限禁止令”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片面性的有限排除令,或者如果侵权行为已经了解,但难以确定商品的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进口,无论所有类似产品的身份将被排除在外,这被称为“一般排除”,或“全面禁止令”它禁止某些类型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区分原产地或生产地,并且尚未掌握制造商和进口商的未来。

如果调查是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违规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则有权发布临时排除令。但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进口条款中规定的数量安全并充分保护美国起诉的利益不受损害,进口商的商品就可以进入美国市场。除此之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停止非法的和不再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以停止或拒绝发布临时命令。不遵守订单将面临约100,000美元或相当于其产品进入美国的国内民事罚款的两倍的每日违约价值。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发布命令,对违反337条款的进口产品进行查封和没收。扣押和没收产品仅在权利人、进口商或保管人以前曾试图进入该产品时,该产品因被排除进口而被拒绝,但进口人在以前的进口中已被送达并已被排除,从而使知情的产品有可能出现被扣押和没收的情况。

最后决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否由美国总统作出了结束审判的决定。美国总统在收到决定后60天内否定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停止有效。如果总统同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命令,或者在60天内没有否定该命令,除了美国联邦法院可能接受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和命令就成为最终决定。

简而言之,根据337条款,美国公司可以证明,只要进口产品违反了法律或侵犯了知识产权的事实,而且美国确实有相关产业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竞争对手起到了遏制和限制的作用。对涉案企业来讲,通常因为调查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专业知识,往往必须依靠律师和技术专家,负担很重。企业应尽可能提前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调查和研究,避免自己陷入337条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