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官方账号转发其他微信官方账号文章是否侵权?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按组成元素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过错直接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此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责任条款。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根据民法的特殊责任条款或特殊民法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权对象分
侵犯财产权:包括侵犯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侵犯人身权利:包括对他人身体和心理的侵犯。
(3)按照造成危害的人数。
个人侵权行为:只造成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 * *共同侵权行为:涉及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根据行为的性质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积极行动的形式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侵权: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德责任;
(2)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或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
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转载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译、改编、编辑、播放或者复制已经发表的少量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使用,但不得用于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了显示或者保存版本,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他们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或者公开传播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