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4年)的决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提高公众的科技文化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科普事业。”2.第六条修改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发布科学技术项目指南,制定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选择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八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职工素质提高、技术标准和质量指标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四、删除第九条。5.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6.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出口,促进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境外科技界合作,依法举办科技研讨会、展览会、展示会等活动;支持企业与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创办或联合开办高新技术企业。”7.第十四条修改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八。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科学技术投入”。9.第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各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市和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按同一口径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四和百分之三。

“财政科技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对本地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引导性科技项目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

“财政科技经费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和创业辅导,资助高新技术发展,资助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技术合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十二、删除第十七条。十三、删除第十九条。14.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创业投资事业,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和其他投资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使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十五、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级财政应当逐年增加科普经费。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人均不低于0.60元的科普经费,县(市)、区财政每年按市级标准安排人均科普经费,专项用于各地区的科技普及宣传活动。”十六。第四章标题修改为“科技创新与服务机构”。十七、删除第二十三条。18.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置和调整科学技术资源,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1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公共技术平台,研究开发产业特色和关键技术,服务中小企业,提高本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有计划地建立现代科技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为科技信息的社会享用创造条件。”20.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民办科学技术开发机构,发挥其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