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包括公诉和自诉。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

公诉和自诉有什么区别?

(1)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是由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一般来说,公诉案件的犯罪行为性质是比较严重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比较大的。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审理。除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罪量刑的被告人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而自诉案件中的犯罪行为性质大多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也相对较小。因此,自诉人可以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以对经告知并有证据证明后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3)审查程序不同。

与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实质内容,基本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只要审查符合“起诉书载有明确的涉嫌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审查的主体是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成员;自诉案件要复查两次。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性审查,看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法与审判分离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当是专门审查备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审判前的实质性审查,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符合审判条件的,应当转入审判程序。不符合审判条件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者。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控告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反诉司法人员;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他只能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而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于原告地位,被害人处于证人地位。

自诉案件如何起诉

自诉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自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应提出刑事自诉,并提交法院。但是,如果自诉人写自诉书确实有困难,可以口头告知,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书面告知,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书或者起诉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

(3)具体索赔。

(四)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体时间。

(五)证人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被告人超过三人的,自诉人在告知时应当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自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书或者口头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者提起人。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自诉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

自诉到公诉的案件可以简易审理吗?

自诉转公诉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总的来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一)所谓先申诉后处理,是指有些刑事案件,法院不会主动受理,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先提出申诉,包括以下四种:

1.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件,但造成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除外。

4.挪用案件是只能绝对告知才能处理的案件,无一例外。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此类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由受害人提起诉讼,包括:

1.故意伤害和轻伤案件。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5.干涉通信自由。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二)缺乏刑事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依法传唤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