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怎么收费?
1.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和资信。
3.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4.证据保全:(1)证人和证言的文件保全200 400。(2)音像资料和计算机软件保存800。(3)财产保全:不动产等物证保全1000。(4)侵权及事实证据保全1000。
5.票据拒绝证书400。
6.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的许可证明。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章程、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经过认证。
法律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存款的公证;(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3)民事协议证明;(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享有、转让、使用许可证明;(六)公证保管遗嘱,核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七)财产清查、清算、评估和毁损评估的证明;(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九)保管文书,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办理与公证有关的登记、认证,起草、修改与公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服务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不适当的服务费标准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直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