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包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社会责任的原则。第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网信、保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大数据管理、市场监管、人防、知识产权、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不得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测绘资质许可事项,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分支机构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异地测绘工作证提供便利。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或者依法自行实施。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适合公开招标的,不得公开招标;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其他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的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已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可用且不需要重复的,不得重复。第九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应当采取一次委托、联合测绘、* * *共享测绘成果的多测合一方式实施,避免重复测绘。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要求和规则,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互认机制。第十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测绘工程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设定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加投标或者政府采购。

两个以上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价格的确定,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原则自主定价。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可以为会员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价格咨询服务,发布咨询信息。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包括相关质量技术要求、价格、项目完成期限、保密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办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网上非会议备案提供便利服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主体工作和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工作不得转包。

水利、交通等综合性工程或者信息系统工程中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承担。需要分包的,应当征得承包单位的同意。

测绘地理信息监管项目和以多测形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禁止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