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反垄断禁止垄断市场、限制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赋予权利人专有权,禁止对权利人造成损害。两者的价值目标似乎是矛盾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规定,权利垄断不是目的,立法的真正意义在于通过授予智力成果垄断权,鼓励人们在智力活动中竞争,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因此,知识产权法的终极价值仍然是促进竞争,这与反垄断法是一样的。而知识产权主要是用私法的方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来表达对竞争价值的关注,而反垄断则是用公法的手段来干预和调整私法领域存在的竞争关系。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垄断权,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处理一般承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垄断地位,但将不当扩大垄断权范围的行为,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的行为,以及并非行使权利所必需的竞争行为认定为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五条国家规定需要注册商标的,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