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的行业特征
虽然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并不完善,但仍滞后于信托业务的实际需要。比如日本除了基本法中的信托法、信托法、兼营法之外,还建立了全套的专门信托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该说,中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较信托业发展初期有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
2001年,我国第一部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并于同年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再次大规模修订,还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中国保留的60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大部分已经重新注册。重新注册后,内部治理结构、内控体系、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整合,企业核心竞争力大幅提升。
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益暴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大大拓展。与此同时,中国创造了连续十多年经济增长率超过7%的奇迹。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10万亿元,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元化,各种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日益增多。居民个人货币持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元)和金融财产快速增加,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得以进行。
所有这些都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由公司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和公共信托市场组成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专业和高质量的信托金融机构和金融专家团队,提供安全和盈利的全方位多元化信托产品和相关服务。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的不断创新并存。
事实上,大部分传统信托业务基本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不仅容易出现操作上的不规范,也难以为信托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虽然在当前的特殊和转型时期,一些信托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资本市场投资、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但更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理念先进、按市场规律运作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根据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了大量创新型信托产品。比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使得信托行业亮点频出,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趋势。
(3)总量的可控性和信托机构的相对稀缺性并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1000多家信托机构。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只保留了60家,数量大幅减少。从表面上看,商业形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似乎减弱了,但与之相伴的是作为一种能够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的资源稀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中国信托市场的巨大需求,现有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4)分业经营的专业化和信托业务的多元化并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既规范了信托业,也制约了信托业作为“金融超市”的特性。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有约束作用。
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业务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的多样性、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和组合应用,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租赁、出售、出借、投资、同业拆借、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具有极其明显的综合优势。
信托业的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灵活配置。根据主体自治原则,信托关系可以设计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旦签订信托合同,就将使用权、处分权、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和处分有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内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重新划分法定权利的机制,是受法律保护的科学制度安排,是信托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信托财产不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也不同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除约定的权益外,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不得主张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将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离开来,大大降低了信托财产面临的风险。
(3)信任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混业经营的先天优势。信托财产有多种形式,如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和不动产。信托财产的运用也是多元化、个性化的。可以投资证券、实业、租赁、担保、贷款。在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是唯一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连接产融的多功能金融机构,可以在三个市场之间循环组合,充分发挥投融资的双向功能。
(4)信托创新具有个性化和灵活性的特点。信托能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关键是它能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能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偏好和不同项目的特点,量身定制各种个性化的非标信托产品,通过集合投资和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特定化的需求。这种根据客户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灵活的产品设计的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
信托财产的转移和管理、长期规划和灵活性是信托的主要内在机制特征,信托的应用空间非常广阔,创设信托的目的如同法学家的想象一样无限。因此,信托创新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同时,信托理财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理财效率将进一步提升。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投票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治理中的股份制安排、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机制将成为信托创新的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