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单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存单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关法律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存单质押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成立。存单赎回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将其兑现,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债券和存单。
(3)仓单和提单;
(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
(五)可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证书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赎回日或者交付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赎回或者交付货物,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赎回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