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征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
1.涪陵区征地补偿政策是怎样的?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村房屋、青苗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附后) (一)农村房屋补偿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补偿费由具体征地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二)青苗及地上构筑物补偿(附)青苗及地上构筑物补偿(附)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征收范围内农村宅基地、林地面积为标准,每亩定额补偿2.2万元。由征地的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道)、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被征收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补偿费由征地的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业主。被征收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种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补偿费由征地的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业主。征地范围内集体和个人林地补偿(以核定林地面积为准),参照本通知“青苗及地上构筑物(附)”每亩综合定额2.2万元标准执行;被补偿的树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3)镇、村、合作社投资的交通、水利、水电等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二。涪陵区房屋拆迁补偿(一)采取房屋货币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凡拆迁户采取统建优先购买方式的,从过渡月份起至通知安置后的次月(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每人每月给予过渡费至400元。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房地产市场变化调整过渡费标准。(2)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户给予两次搬迁补贴,标准为:3人以下(含)户:700元/户。4人以上(含)家庭:1000元/户。(三)在规定期限内,按持证房屋建筑面积向被拆迁户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四)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支付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户无力拆除或自愿放弃处置农村房屋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按房屋结构和以下标准支付农村房屋残值收购费。拆迁户收到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钢筋混凝土结构:30元/m2。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10元/平方米。在城镇化转型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征地问题在前期因为政策不透明、不合理造成了大量的负面时间,使得人们对这项工作怨声载道,影响了政府的形象。现在各地区都在不断修改相关标准,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咨询专业律师。